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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行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葛云 时间:2021-02-09 14:29:05 阅读数: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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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一

《民法典》第793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如何支付。

法条原文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7种法律情形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进行了招标但中标无效的;

2、低于成本价中标的;

3、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如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依资质等级的,则不按无效合同处理)的;

4、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 

5、转包和违法分包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6、发包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在一审起诉前尚未补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则发包人或承包人在诉讼中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该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对于以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

7、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应认定无效。

 

【影响二】

《民法典》第806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下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法条原文】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修复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不合格,不支付工程价款】

 

【影响三】

《民法典》第807条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新版司法解释将将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有利于对承包人权利的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催告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对违法建筑、拆迁安置房,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接受转包方、接受违法分包方)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取消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的限制约定】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发包人破产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破产企业的工资债权。】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已完工程的利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其中,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间接成本包括规费(施工企业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不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内】

 

【影响四】

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除了中标合同(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有其他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不一致的,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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