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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四)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五、项目经理
协议书中只填写项目经理的姓名,项目经理的详细信息在专用条款3.2.1中进行填写,包括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从2008年2月27日开始,项目经理资质被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代替)、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及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还有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也得填写,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其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3.2对项目经理的要求也有一些规定:
1、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如承包人未提交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3.2.1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3.2.1约定的天数,一般约定20-25天,每天到岗时间为8小时。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3.2.1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和联系电话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专用条款3.2.1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按专用条款3.2.3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和联系电话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专用条款3.2.1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3.2.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项目经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项目经理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7、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应具体明确。一般包括确定工程项目的组织结构、组织制定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以承包人名义处理对内对外相关事务,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签署签证、签发文件,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的人力、资金、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选择施工队伍等。如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时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比较模糊,则项目经理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在发生纠纷时,一般会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建议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报告、签证价格超过一定金额、签证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工程量一定幅度的,必须由发承包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必须由承包人盖章才具有约束力,并明确约定项目经理不得代收工程款、不得对外借款或变更合同约定等内容。
典型案例:河南新中基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1167号。
在本案中,再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部的相关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表人。
据此规定,新中基公司关于苗哲源在履行涉案施工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代表中建七局四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因此承包人如要限制项目经理不得代收工程款等权利,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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