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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企业有关法律知识八问八答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葛云 时间:2020-02-10 12:54:22 阅读数: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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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一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疾病预防措施。

全国各地纷纷启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一级响应,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集中收治、延长春节假期、禁止提前复工等一系列措施。这一系列措施,势必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建筑企业。无锡建设工程律师就当前疫情形势下有关建筑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形成了本文八问八答。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企业有关法律知识八问八答

1、建筑企业何时能复工?

答:根据无锡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20日前,无锡市所有建筑工地(含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一律不得复工、开工,具体复工时间、方式,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所有建筑工地(含市政、轨道交通工程)的全部相关人员不得提前返锡。施工工地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在复工前除留守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地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现场等区域。

对因落实不到位导致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项目,其参建单位将一律纳入我市建筑市场“黑名单”,从2020年起禁止进入我市建筑市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2、建筑企业申请提前复工的流程?

答: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且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

3、建筑工地复工后,返还人员施工现场的排查工作如何进行?

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后,要根据各项目的复工需求,编制用工计划报属地监督机构。

施工现场建立严格的门岗信息排查制度,全面排查每位返回人员并建立健康卡,并按政府要求向监督机构上报当日返回人员情况。

从严实行“五个一律”:对工地驻守人员和进入工地的人员、车辆一律进行排查登记;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一律测量体温;设置相对独立的医学观察区,对具有重点疫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者,一律隔离观察14天;出现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对出差到重点疫区的,一律严格管控。

对隔离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体温检测并逐一登记,身体健康方可上岗作业。一旦发现人员有发热症状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属地街道等进行集中收治。

4、疫情防控时期建筑工地在复工前要做哪些准备?

答:2月10日起,申报复工项目都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保障项目正常施工条件和严格的防疫防控措施。

除了机械、人员、物料准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外,要按照“一个工地一方案”,建立节后复工疫情防控专项方案,明确区域消毒、返回排查、人员防护、用工安排、管理机制等,确保复工人员安全。

5、建筑工地复工后要做好哪些防疫防控措施?

答:

一是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

二是防疫物品落实到位,项目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卫生防疫用品(口罩、消毒液等储备不少于一周用量);

三是排查开工储备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

四是按要求对建设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做好生活、办公、作业区的消毒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早晚两次对这些场所和设备进行消毒作业;

五是现场按要求设置相对独立的医学观察区,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集中单间生活居住。

疫情未解除前所有参建人员不得组织聚集性活动。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提倡采取网络办公、会议模式,减少人员聚集次数。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工程施工进度影响很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和《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主要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目前我国政府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各地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公告、管控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内容,并结合以往类似案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符合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其性质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7、因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建筑企业可否要求工期顺延?

答: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建筑企业可根据《合同法》117条规定,要求对因肺炎疫情被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并且可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8、因肺炎疫情影响,建筑企业可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费用有哪些?

答:

1)、因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如发包人要求后期进行赶工,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赶工费用;

2)、因疫情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应承担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及部分停工损失,承包人应认真收集因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并进行统计;

3)、因疫情防控停工期间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保管、清理和修复工程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4)、疫情期间增加的人工费;

5)、因疫情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运输成本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因疫情导致工期延长而造成的材料、机械费用等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7)、疫情期间采取防疫防控措施发生的费用及人员患病、隔离观察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发承包人根据支出情况合理分担。

对于以上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可以“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书面形式,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给发包人发函,双方及时沟通协商,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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