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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解析百万车主128元购得假包?“知假买假”可还行?
李先生在网上花128元买了个包,用了一个多月后怀疑是某奢侈品牌假货。于是联系卖家想要退货,卖家以超出“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于是李先生联系了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栏目组,于是我们看到了这篇报道。
看到李先生的百万级路虎,记者有点好奇。
记者灵魂发问:“我冒昧地问一句,您是职业打假的吗?”
李先生:“我不算职业打假的。”
记者:“不算什么意思?”
李先生:“我不是职业打假的。”
真实案例
笔者看到这里忍俊不禁。此次维权并未结束,故笔者也不好直接下结论路虎车主李先生是否是职业打假人。但笔者由此联想到曾经承办过的一个案件,常某诉无锡A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笔者代理被告A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购物款3080元,三倍赔偿9240元,合计1232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名为X旗舰店购买一个耳机,其收到耳机后发现耳机上未有合格证,但包装盒上印有CE认证标志,随后其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被告明确回复其不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其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
接到这个案件时,笔者首先检索了裁判文书网,查询到原告有大量的类似案件。原告“消费者”身份存疑。
其次,笔者想到,原告在通过平台购买商品时一定与平台“签署”过相关协议,可以从该协议中找到有利条款。
于是,笔者模拟注册平台用户过程,发现在注册成为淘宝用户时,网络平台弹出框提示要求注册人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提示该平台服务协议包括“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条款”并以粗体下划线予以标识。协议第十条约定:【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笔者提出管辖权异议,顺利的将本案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也许是转移管辖法院之后,原告考虑到了“打假”成本,正式开庭时原告缺席,本案按撤诉处理。此次代理就算成功了。不过即便原告到庭,笔者也有信心令其败诉。
律师观点
其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原告已经有多起类似案件,其购买商品的行为不是为了日常消费需要,而是以获得民事赔偿为牟利目的,其不属于消费者,不适用该法。
其二,被告并未对原告构成欺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未放置合格证及冒用CE标志,原告更没有证据证明其系因被告何种行为导致错误认识而进行购买。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甚至出现“打假集团”。但究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公共利益。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职业打假人所追逐的利益,不具有需要用法律保护的正当性,是依赖法条的字面含义而形成的“寄生在法条上的利益”。
此种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的寄生利益不应为法律所支持。
如果有疑问或者需要欢迎联系我们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400686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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