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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执行案件律师:无锡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一)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竹 时间:2020-09-14 13:54:00 阅读数: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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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攻坚执行难,要体现力度,亦不排除善意。无锡执行案件律师整理了相关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935号文,针对执行提出相关意见,现行有效。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指出不得将失信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律师提醒】

这并不意味的失信单位的相关人员可以高枕无忧,摆脱了公司失信风险,实际依旧可以进行高消费限制。

另外,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诸如此类灵活举措。以下且看典型案例。

 

1.“换封”方案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等财产保全案件——北京法院通过“换封”方式解除对债务人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冻结,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司法环境。

# 摘要

本案在执行保全裁定过程中,北京法院冻结了民营企业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某资源集团公司请求解除股票冻结,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最终通过“换封”方式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在确保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某资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北京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某投资公司申请,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明确冻结某资源集团公司名下近两亿元的财产。之后,北京法院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某资源集团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

股票冻结后,被申请人某资源集团公司、第三人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第三人某科技公司以其所有的等值土地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股票的冻结。

为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既保障保全申请人实现债权不受影响,又避免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北京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保全申请人某投资公司最终同意了被申请人的“换封”方案。随后,北京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查封了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土地,并解除了对某资源集团公司股票的冻结。

# 典型意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查封债务人财产的申请,这对于敦促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北京法院依保全申请人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某上市公司数量较大的股票。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冻结对该上市公司融资和正常经营会有一定影响,北京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保全申请人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换封”方式,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申请人及相关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不动产的分割登记、部分查封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北京一中院积极推动对涉案不动产的分割登记、部分查封。

# 摘要

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一座共二十层大厦只有一个产权证,整体查封明显超过了本案执行标的额,但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整体查封。

北京一中院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协调各登记管理机关,积极推动对不动产的分割登记,解除超出执行标的额部分的查封,避免因查封影响财产效用的发挥,尽量降低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 基本案情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广州市某投资公司等一案,法院判决上述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八千万元及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与此同时,该院还执行多个涉及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案件,案由有民间借贷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等,总标的额约6亿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的房产,该大厦共二十层,估值在20亿左右。被执行公司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解除对大厦的查封,表示公司会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来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坚决反对解除查封,担心一旦解除,自己的权利无法实现。

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北京住建委、规土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反复协调沟通之后,将涉案大厦原有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二十四个产权证,然后办理了整栋大楼解除查封手续,变更为查封该大厦1-10层的房产,并重新查封了以上房屋之分摊土地面积,从而避免了超执行标的查封,使得被执行人得以盘活资产、进行融资,筹得款项清偿了涉案全部债务,系列案件得以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 典型意义

在执行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估值远超过执行涉案金额,但整个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在执行中很难做到对不动产中涉案金额部分进行精准处置,但若整体处置又可能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的影响,亟待人民法院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能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和积极协调下,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执行法院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涉案不动产共用的一个产权证分割为多个产权证,再查封案件标的范围内的部分不动产,使得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他未查封部分房产进行正常经营、融资,使被执行人的利益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也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用创新做法开创了执行工作的新局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相关执行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执行案件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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