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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昶兴法讯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安 时间:2020-02-24 13:25:58 阅读数: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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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名话 


不幸只能由被击中的人承担。

——罗马法谚



02

微机会


陈春花: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和企业对策建议


企业自我成长要不受环境的影响。在太多的不确定性市场中,持续而灵活的适应性,是你必须要掌握的能力。对业务结构做加减法,从而使得公司具有更有效的动态应对不确定性的业务能力,一旦机会来临,这种更加合理的业务结构便能让企业有机会与其他企业拉开距离。


https://money.163.com/20/0201/08/F49N14B400259DLP.html(可点击阅读原文观看)



03

主题词



新冠肺炎



04

名词解释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发生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发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预警,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省级人民政府按应急预案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例如,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地、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标准为: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化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在我省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在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我省处置能力的情况等。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仍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可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采取有关法律规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的非常措施。



05

法治在线


口罩Mask


无锡市民王先生于1月25日经介绍加入一个QQ口罩群,向自称贵阳一服装销售部的人以每只0.3元的价格购买了2万只口罩。王先生通过网银向对方转账5999元后发现被骗报警。


1月27日,无锡梁溪警方根据举报线索,在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内当场查获陈某、张某违法经营的FFP2口罩5万只。二名违法人员大量囤积口罩,通过发展下线和微信朋友圈发布,以22.5元一只、20元一只(不带阀门)的价格向全国售卖,宣称是可有效阻隔新型肺炎病毒的德国活性炭N95口罩,但实际发货的是工业防尘防雾霾类型口罩。


1月28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在宜兴市万石镇黄土寺村内淘宝网店“管家防护”的实际经营场所查扣假劣口罩300余万只。宜兴市公安局成功抓获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嫌疑人张某辉、骆某锋。经查,二人嗅到了商机,自去年底以来以每只几分钱的价格从外省工厂购进口罩,以十倍甚至百倍的价格通过网络销售,短短三天时间销售金额就达30余万元。


2月9日,无锡梁溪警方在梳理一起网络赌博警情时发现涉赌人员王某长期无业、经济拮据,近期其账户却有多笔钱款进账。经查,王某觉得口罩需求量极大,已成为抗疫期间最紧俏的“商品”,在微信群里谎称自己有口罩现货,可以出售,最终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因称有口罩售卖,一款名为“海豚家”的电商平台因发布销售口罩信息,火箭般上升成为苹果应用商店免费软件榜第二位。但是,在购买前需要先办会员,会员收费169元。众多消费者下单后没有等到口罩,收到是平台“道歉”短信:“订单取消,发不了货,退款处理,期待再次光临。”退会员费?不支持,欢迎下次光临!2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布对“海豚家”开展调查。



06

法律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对于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在自愿原则前提下,都可以进行委派调解;调解成功可选择通过申请司法确认来完成诉调衔接,调解不成功则将案件移交诉讼程序来完成诉调对接;调解过程中的材料符合“明确告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同意、经人民法院审查”三项要求后可以作为诉讼材料使用;出于管辖安定的角度考虑,接收案件材料并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同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故意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疫情防护用品价格、暴力伤医、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和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需要注意的是,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随后,江苏省公安厅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与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形;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形;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5、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林草局、药监局等部委(局),为此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


6、农业农村部修订《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将有明确或可能致癌、致畸作用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有剧毒或明显蓄积毒性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非临床必须使用且无安全限量的精神类药物,对人类极其重要、一旦使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药物等列入禁用清单,废止了2002年以来原农业部先后发布的第193号公告等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畜牧兽医局认为,双甲脒(用于杀灭外寄生虫,也适用于黄瓜、蔬果、棉花、茶等作物螨类的防治)以及非泼罗尼(即引发2017年欧洲毒鸡蛋事件的芬普尼,用于驱除体表害虫)已在质量标准和说明书中予以安全警示,在动物组织、蜂蜜、鸡蛋和牛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另有国家标准,故无需列入禁用清单。


7、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8、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人脸识别线下支付行业自律公约(试行)》,规定应将原始人脸信息加密存储,并与银行账号或支付账号、身份证号等用户个人隐私进行安全隔离;收单机构、商户等中间环节不得归集或截留原始人脸信息,实现端到端的个人隐私保护;会员单位对不能有效证明因用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



07

律师提示


 1、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共同推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我市中小企业影响的问卷调查》:

http://www.wuxi.gov.cn/qyfw/doc/2020/02/18/22126.shtml 

同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省、市惠企政策汇编》:

https://mp.weixin.qq.com/s/5hKxaiHZvLfuMYyUbG0AAw 

请各顾问单位认真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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