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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强制执行律师:律师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起到什么作用呢?
序言:本人从2011年至2017年一直在法院执行一线,也见证了执行乱,执行不规范到执行信息化、规范化的完善历程。以前在法院,啥人都能干执行,现在执行案件,几人合力才能干完。近几年出台的关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将执行引向流程化、专业化、规范化。所以,执行越来越是一项专业的法律技术活了,不是谁想干,都能干好的。
自然而然,专业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在执行领域的法律服务也需紧跟步伐,完善突破,从而体现自身的专业技能。很多人问无锡刑事律师(18014190572),律师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起到什么作用呢?律师有权调查财产线索吗?律师会帮当事人参与和解吗?律师会和法院进行更好的沟通吗?律师会提起破产程序吗?律师会提起参与分配吗?律师会提起执行异议吗?律师会追究对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吗?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先普及几个基本的执行小常识。
执行案件小常识
一、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
虽说拿到了生效法律文书,暂不论能否执行到位,可别白白让它成为一纸空文。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是两年。记住是两年,不是三年,三年是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通俗理解就是可以去法院打官司从而获取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期限。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官不主动释明;但申请执行的期限,法院会主动审查,万一超期,先是立案庭会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立案后,执行局也会裁定驳回申请,总而Game over了!
二、执行工作的期限规定
执行工作是有期限规定的,但不代表期限内你就能拿到钱。通常从立案到结案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所以别一立案,就打电话或去找执行法官询问我的案件执行到位了没,神也没有这样的速度,除非你有财产线索向法官提供。
即使六个月到了,没拿到钱也别胡思乱想,认为法院怎样、法官怎样,而应看在执行期限内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无采取到位。生效法律文书只是确认了你的权利,你权利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对方的履行能力。
三、执行法官在期限内采取的执行措施
执行法官在执行期限内会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
7、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民事违法行为,执行法院还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涉及到拒执犯罪,或妨碍公务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四、执行终结
干完上述工作,可能强制执行到位,也可能,也是绝大多数的案件面临的结果,那就是程序终结。所谓程序终结,就是暂时执行不到财产,待以后有财产线索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如果执行过程中,穷尽了执行措施,确实执行不到财产,执行法官会找申请人谈话,除了有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提供,同意案件程序终结也无妨,即使你不同意,法院也会依职权终结。最主要是后续留意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人员去向。
五、执行过程中的其他复杂问题
执行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执行异议,参与分配,申请破产,执行转破产,拒执自诉等更加专业复杂的技术活,这些复杂情况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处理。
律师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起到什么作用呢?
那么,律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的专业价值究竟在哪?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最基础也是绝大数律师提供的执行中的法律服务,是代为申请执行(包括准确计算迟延履行金),通常都是诉讼服务的延伸事项。这项服务含金量不高,属于事务性事项。案件一立,基本都是法官的事了,顶多帮当事人打法官几个电话,询问案件进展。然后听天由命,要么执行到位,要么程序终结。本人在做执行工作时,特别羡慕这种律师,尤其还与当事人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恰恰这类案件又被我执行到位了。戏谑一下,为啥干活的是我,拿钱的是你?
以下本人认为是律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可以为当事人带去效益和价值的法律服务:
No.1申请法院调查令或根据律师法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财产情况,如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帐户等。该项事务,执行法官特别喜欢,因为案多人少,法官特别希望有律师代劳,又合法。
No.2法官进行案件良性沟通,使得执行措施被快速合法采取。
一、是措施采取的可行性:无论是申请人一方还是被执行人一方,本人认为都需要与法官建立有效的沟通,从而使执行案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即规范执行。通俗理解,有很多执行措施,但每个案件情况各异,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采取,甚至有些采取强制措施就是违法的。这些当事人很多情况下是不理解的,有时经常会与执行法官产生对立。也有些措施不是通常措施,但在个案中可以采取,或法官遗忘一些执行措施,律师都可以在沟通中予以提醒。
二、是措施采取的时效性:如申请执行异议期限,查扣冻期限,包括处理轮候查封等问题。
No.3参与执行和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时候并不是一条路走到黑,有些情况下,被执行人确实现在没钱,但有偿还能力,可以慢慢履行,在这种情况,律师需要提醒当事人尽量达成和解,防止被执行人破罐子破摔。
No.4
1、申请执行异议:包括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也包括实体上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等;
2、申请参与分配;
3、申请执行转破产程序;
4、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拒执行为,可从刑事自诉方面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刑事责任从而突破执行。
该类服务,个人认为是执行律师的看家本领,体现了律师执行方面的终极专业技能。
结语
由于当前案多人少,很多执行案件不排除执行法院只是走程序上的穷尽措施。实际上只要深挖,还是能够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下落的,但因为种种原因,如执行技术跟不上、法律规定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是申请人的义务等等,此类案件都不可避免的进入了程序终结行列。所以,作为律师在执行案件中还是有很大的空间为当事人实现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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