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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纠纷律师: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有了“铁饭碗”?
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定种类有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少人看到里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仿佛看到了“铁饭碗”,便要使出浑身解数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的态度则恰恰相反,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充满了恐惧,避之唯恐不及。无锡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就有了“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真这么“神”?别急,我们往下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和签订条件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如何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法条用语表述为“协商一致”,但是大多数地区法院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即用人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接受劳动关系解除的结果,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或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张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差额。
但是各地的实践又多有不同。例如在上海法院在多份裁判文书中,皆认为连续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有权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并基于此作出裁判,相关案例有:(2018)沪01民终12075号,(2017)沪0115民初81127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839号。而作出这些案例的依据主要是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中的约束或影响,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合同
即便各地判例不同,大多数法院也并不支持单位的“选择权”,可这也并不意味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也并非就是高枕无忧了,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合同:
1、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协商解除,同时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过错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条款并没有限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有以上情形的,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虽然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应当优先留用的,但并非绝对不能解除。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与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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