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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纠纷律师: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 你需要知道的!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林达伟 时间:2020-03-31 11:19:54 阅读数: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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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夫妻婚前协议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结婚前后真的有必要签吗?已经签过的你,所签的协议是真的有效还是被哄骗了?夫妻婚前协议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到底该注意什么?无锡离婚纠纷律师提醒签订协议不是儿戏,这些条款统统无效!

 


1、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无效

在接待离婚当事人的时候都会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一般都会问“哪些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一些人可能会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各自用各自的。”或者说“我们结婚时口头约定过各用各的。”再问有没有协议,一般都回答没有。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有财产约定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协议的将无法得到法院认可。财产约定只需书面签订即符合形式要求,并不要求经过公证处公证。当然,经过公证的协议更有保障,因为公证处会尽量排除协议无效的情形。

 

2、平等协商签订,强迫签订的协议无效

为了保证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必须要求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如果一方不同意签署或者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当然,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情况。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这种证据很难取证。如果因被胁迫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不同意签署或者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法院一般会认定协议有效。

所以,如果是在被强迫不自愿的情况下要签订协议,一定要保留自己相应的证据。

 

3、权利和义务对等,明显不平等的协议无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协议属于在签订时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比如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归另一方所有的约定将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再比如,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如果对婚姻不忠、出轨,则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这种的约定也会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

 

4、只能约定财产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无效

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混合,一些夫妻在财产协议中会出现和人身权利有关的内容。

比如约定一方不能提出离婚,如果提出离婚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再比如,协议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判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常见的因素为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夫妻双方经济能力、工作的稳定性等。因此类似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律师建议财产协议中只约定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问题,不要涉及人身权,也更加不要限制任何一方的人身权。

 

5、协议只能处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许多人结婚后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资产还是公司资产没有足够的认知,签订协议的时候可能会把涉及他人或公司的资产包括在内。

例如,夫妻一方是民营企业家,有家庭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况,他们可能会把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财产作为个人资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

因此律师提示:在签协议时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双方不能处分其他财产。

 

6、除静态财产关系外,还需考虑财产转化和收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其具体表现是财产支配者直接享有财产的现实经济利益,以满足生产和消费需要。它包括:物之财产占有关系;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在民事主体之间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与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关系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只在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签订财产协议必须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财产变化,确保在较长的时间内都适用。双方不仅要把已经取得的财产约定在内,还应当考虑相关财产的收益和转化问题。

比如约定了某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还需要考虑换房后的产权归属,以及该房屋出租租金等收益的归属。根据《婚姻法》的第十九条规定,若“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上述相关房屋收益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以规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对债权人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上述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但是除十九条的情况外,该约定只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债务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协议约定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至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8、离婚协议与夫妻财产协议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自己的婚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问题进行一揽子处理的协议。由于离婚协议涉及身份问题,因此离婚协议可认为是是附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夫妻婚姻身份关系解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才会生效。因此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则是对夫妻财产进行的一个约定,当条件符合,夫妻财产约定即生效。

 

针对夫妻婚前协议、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相关民事纠纷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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