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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借助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便利,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已从传统面对面的交流逐渐转移到虚拟网络领域中,故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逐步增多,其中尤以网络诈骗犯罪为甚。无锡诈骗罪律师认为,在诈骗犯罪实践领域中,对于“诈骗”行为的认定,也是长期存在较大争议。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行为的本质
我国刑法解释论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范表述。
所谓“虚构事实”,指的是客观上并不存在或无法存在的事实。行为人既可以对全部事实也可以对部分事实进行虚构;事实既应包括自然事实也应包括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事实可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但行为人提出的所有事项全部有真实证据支持,则不应构成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
所谓“隐瞒真相”,指的是行为人在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将事件真实情况不如实告知对方,从而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同时,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还需要使受骗方持续陷入错误处分财产的认识行为。也即违法行为人向受骗方实施了一定“诈骗”行为,但却未致使受骗方错误处分财产,便也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受骗方错误处分财产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没有“诈骗”行为就没有错误处分财产,这也是由诈骗罪的内部特定逻辑构造所决定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条文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在诈骗类型犯罪的阐述,只有在金融诈骗罪(第 192 条集资诈骗罪、第 193 条贷款诈骗罪)、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中明文规定有以非法占有目的,而普通诈骗罪等其他的诈骗型犯罪并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目的。
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是采用简明罪状方式规定其犯罪构成,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第 192 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 193 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 224 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它特殊类型的诈骗罪与普通的诈骗罪一样,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从行为上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非法获取财物后,存在携款潜逃、使用诈骗财物从事其他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从欺诈双方关系状况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所针对的并非某一特定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再次,从欺骗手段入手: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故意手段阻碍被受害人对自身财物进行保护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考虑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比如,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切断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从而骗取财物的,也应当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诈骗”行为的其他问题
1、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的界分
其本质就是基于民事诈骗中是否构成诈骗罪和不构成诈骗罪的区别。
我们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归属于民事欺诈的范畴,就否认构成欺诈罪;同时也不能因为在客观层面存在交易行为,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
两者区分关键还是在于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欺诈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诈骗罪的本质是骗取他人财物,其手段是非法的,主要通过虚构事实或是故意隐瞒真相误导对方陷入错误,使得被害人自愿主动将自己的财物交付行为人,进而犯罪嫌疑人获取财物。因此,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与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其认定主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诈骗行为的程度是否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做出错误决策;二是,从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的动机来看,如果存在怜悯、同情,并知晓可能被骗依旧予以交付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诈骗;三是,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的行为在没有其它外力因素的推动下,因自身错误认知并主动开展的。比如,犯罪嫌疑人仅仅是通过某些举措吸引被害者注意,进而主动拿走财物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同时,针对无行为能力对象取得其财物的,也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应当从盗窃罪层面进行界定。
针对当前日益增多的诈骗犯罪行为,我们必须要对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进行精准认定,对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及“因果关系”进行有效推定。唯此才能切实维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犯罪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司法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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