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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企业法律顾问:股东、公司如何“分手”?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竹 时间:2020-12-17 16:31:00 阅读数: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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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闹掰了”、“公司亏损,股东不愿意继续填坑了”、“原本就是挂名股东,突然感觉各种风险在来的路上”……股东合伙容易散伙难,一头干劲到一地鸡毛,只有体验过的人才懂个中滋味。好比结婚门槛低,昏一昏头就期盼天长地久了;谁知鸡飞狗跳闹离婚,恨不得此生未相逢。好聚好散不易,掌握科学的“分手”途径,才能保住体面、保护合法权益。现由无锡企业法律顾问给各位看官整理些法律招数,以便按需对号入座。

 


No.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最简单直接的方式,有【对内转让】&【对外转让】两种。

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答复的,或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

采用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是最为直接有效,也是最常见的股权退出方式。

【对内转让】不会产生新股东,只是改变了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并不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对外转让】必须得有人愿意受让该股份,且其他股东也没有受让股份之义务,这种方式对公司人合性稍有影响。

 

No.2公司回购股权

如公司间股东已无法达到有效沟通或通过上述方式无法将股权转出,在符合以下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启动前提在于股东拟退出时,公司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之一,且股东对其投反对票。但以上三种情形都是公司的客观情形,拟退出股东需充分评估公司状况并且进行举证。

 

No.3减资或增资

1、公司通过减资回购股权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实际是变相回购退出股东的出资。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相对而言程序较为复杂,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需要通知债权人,并需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事宜。

公司减资虽不需要过多成本,但因公司减资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可能会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导致债权人集中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2、增资扩股稀释股权

所谓增资扩股模式退股,意为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变大,稀释退出股东的股权。这种方式的bug在于,无论如何增资,退出股东的股权永远大于0,只是被大量稀释,并不能做到真正的“排除异己”。

 

No.4诉讼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律师提醒】

具有百分之十股权的股东才有权力。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下: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如何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情形?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的一个重要情形就是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公司机构的运行状况出现严重困难,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对公司的任何事项都无法作出任何有效决议,公司已陷入僵局状况。

如果公司只是长期没有召开股东会,或是小股东单方面不同意大股东的决议,都不是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理由。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解散,所有的股东自然退出了。公司解散程序是相对复杂的,需进行清算,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进行清算分配,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注销登记等各种流程。该方式一般适用公司形成严重僵局,股东协商或一般处理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

 

No.5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股东自身无法向法院请求公司破产,在满足上述其中一个原因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人均有权向法院进行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三项程序,一般来说,只有破产清算程序可以实现股东股权的退出。但如因股东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存在抽逃出资、公司财税存在重大瑕疵等,股东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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