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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民事律师:女员工怀孕了?别急!工资这么发!
我们都知道,女员工怀孕了要休产假,但是关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很多人是一头雾水,特别是准妈妈们,产假期间,还会发工资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能同时拿吗?关于钱的这些事儿可一定要了解清楚了!无锡民事律师:别急,女员工怀孕这么安排!
发工资之前,女员工和老板们一定要明白的二三事: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工资仍由单位正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江苏省法条规定如下: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受吗?
虽然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但是两者并非都是不可兼得的关系。有的地区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江苏省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受吗?
视情况而定
虽然江苏省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但实践中法院却出现了不同的判例:
【案例1】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兼得。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374号
关于沈君主张的产假工资差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生育津贴是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经核算,沈君产假期间收到工资及生育津贴,不低于沈君产假前工资标准,故沈君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不予支持。
【案例2】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兼得。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终字第0721号
关于芮锦红要求补足2012年产假期间工龄工资760元(4个月×190元/月)的请求,申特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单能够证明芮锦红2012年工龄工资的标准为190元/月,仅认为因芮锦红未上班,不需支付。依照有关规定,职工可依法享受产假,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应属不同,故在芮锦红产假期间,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龄工资,故芮锦红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
怎样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呢?
生育津贴的享受标准: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为前提,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
即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但是如果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HR要如何计算生育津贴天数呢?
对于生育津贴计算天数的确定,具体视情况而定。
相关法条如下: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产假作为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在产假期间无需上班可获得产假工资抑或生育津贴的工资性补偿。但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职场,许多女职工迫于职场、生存压力,在未休满产假就提前上班,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对此,律师建议:
(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就该期间的待遇提前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免因此给后期的工作带来困扰;
(2)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或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做出合理安排,同时充分考虑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活保障;
(3)对于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情形,应当完善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制度、相关协议或申明等。
针对女员工怀孕工资发放的相关劳动纠纷问题,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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