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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装修合同纠纷律师:精装修房不符合约定怎么证明?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俊祥 时间:2020-11-18 16:30:32 阅读数: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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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验收的时候发现,客厅地砖颜色不对,厨房设备品牌不是约定的著名品牌,房间装饰布局不对……当房子装修与约定的不同时,我们该准备哪些证据来证明呢?无锡装修合同纠纷律师提醒:板房也会作为认定精装修交付的标准。


精装修房又称全装修住宅,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开发商在交付精装修房时,可能会因装修标准与业主购房时约定不一致而引发纠纷,主要包括商品房装修内容(含材料、设施、设备、颜色、布局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纠纷,装修内容不符合国家装修施工和验收规范的纠纷,装修内容存在质量问题的纠纷等。此时,业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若不能提供,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展示】

20199月,王语燕与木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王语燕购买木榕公司初始登记昆山市开发区太湖中路的商品房一套。关于房屋装饰、设备的标准,双方约定若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王语燕有权要求木榕公司赔偿差价;并约定装饰、设备的标准主要包括厨房设施、客厅知名品牌地砖、卧室知名品牌实木复合地板、高档日立电梯等,其中卫浴设施项下淋浴花洒、浴缸为TOTO/同档次房屋装修及设备标准,客厅地面“圣象”高档实木复合地板,墙面美国高档墙布,天花石膏板吊顶天花、ICI涂料饰面等。

王语燕认为木榕公司交付的房屋未达到双方约定的3000元/平方米的装修标准,因此要求补偿差价9万元,故诉讼请求赔偿装修差价损失9万元和支付维修期间(自约定交付日至实际交房日)房屋租金损失13000元等。

木榕公司称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所交付房屋的装饰装修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约定的样板房内家具、电器仅供买受人收房后装修的参考,不作为交房验收标准。

【案件争议焦点】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装修标准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详细列明了装修的内容和标准。关于按照3000元/平方米装修标准计算的范围是否包括公共区域,当事人有合同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王语燕仍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应由王语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驳回了王语燕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在精装修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如精装修商品房的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是没有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通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也可以在客观上适宜履行的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对买受人起诉精装修房交付标准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申请鉴定。有必要的,可要求开发商先行委托鉴定。

买受人如准备起诉,还应当收集好以下相关的证据:

1.双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

2.双方对精装交付标准的协议

3.开发商广告中有关精装修标准的内容

4.开发商对材料、设施设备变更给买受人的函

5.买受人指定材料、设施设备颜色、款式、型号等书面文件

6.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是否按样板房标准进行交付的约定

7.装修验收记录

8.现场实际装修的材料

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防患于未然。对于精装修房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尤其要详细具体。不应使用诸如“高档”、“高级”、“豪华”、“进口”、“名牌”、“一流”等模糊词语,如果在签订合同时,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已经确定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确实难以确定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最低标准。对于某些国际品牌产品,同时应约定产地。

另外,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因此,当开发商未能对拟交付的精装修房屋的质量、设备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做出说明,那么样板房也会作为认定精装修交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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