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领域 > 刑事辩护 > 家属必看的刑事案件流程

家属必看的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侦查

在发生刑事案件发生的时候,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那么刑事诉讼侦查又是发生在什么阶段,具体又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无锡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侦查?

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査获犯罪人及在侦査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査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査,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査核实。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査手段和措施,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侦查措施种类有哪些?

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

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

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什么时候会用到技术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立案后侦查有期限吗?

立案侦查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对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5个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是多久?

逮捕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针对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暂时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

1、一般情况下的逮捕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不是就会没事?

检察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还有其它犯罪事实或者怀疑案件还有其它同案犯的情况,也会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为关联案件的侦查争取时间,也可能会采取技术性退回补充侦查。

由此可见,退回补充侦查意味着什么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到案件的细节,分析退回补充侦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没能补充到新证据,是不是就一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规定,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包括定罪证据存疑和量刑证据存疑两种情形,与此相对应,补充侦查完毕但没能补充到新证据的,也包括定罪证据存疑和量刑证据存疑两种情形。

如果是定罪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机关依法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是量刑证据存疑,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应该提起公诉,但是鉴于量刑证据存疑,在认定量刑事实时应该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针对相关刑事案件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刑事辩护律师18014190572 )!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