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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律研究

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无锡知名律师在解决无锡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信访在我国现阶段对于群众本身是出除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矛盾的途径之外的起到补救作用的途径。如果对信访机关的答复不服不满意,怎么办?能提起行政诉讼吗?这样分情况对待。下面无锡知名律师,昶兴律师事务所孙伟,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什么是信访?

《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反映情况通常是指: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行为,带有检举揭发的性质。

建议多指:信访人对公共行政或者公共服务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即建言献策。

意见多指:信访人对公共行政或者公共服务提出的批评性意见。

投诉请求多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对信访人的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信访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提出的信访事项。

 

 

 什么是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通过该条规定,可知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的法定职责;

二是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时能够履行法定保护职责;

三是当事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典型案例分析

 

 

两者看似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我们不妨换个角度理解。即:当事人有提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亦有信访的权利,但行政机关不能擅自以信访代替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来规避司法审查。(就比如,行政机关收到的是《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却以信访事项进行答复。)

 

如果遇到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范根生自2002年开始利用干窑镇白龙潭60亩水域从事渔业养殖。20121120日,范根生致信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投诉河道污染严重,养殖业受损一事,要求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弥补损失,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信中反映20125月以来有人养殖生猪,开办餐具洗涤厂,所产生污水排入河道,造成水质严重污染,养殖鱼类大量死亡。20121121日,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收到范根生的投诉信件。20121231日,范根生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2013226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范根生向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投诉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范畴,且嘉善县环境保护局在收悉投诉事项后亦未超过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故范根生径直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据此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针对被上诉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向行政机关信访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确区分信访与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范根生所投诉反映的问题属于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法定职责范围。范根生投诉时明确要求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范根生向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投诉的行为符合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本质特征。嘉善县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将该投诉行为定性为信访,适用《信访条例》,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责意识淡薄,有些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或不予理睬,或拖延不办,有些则将群众的投诉举报作为一般信访事项转办了事,没有下文。该裁判要旨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正确区分行政相对人信访事项与履责申请,积极履行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查处的法定职责,具有典型意义。据了解,案件终审判决后,嘉善县环保局对相关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查处。  

 

案情简介

 

杨志平与杨文志是仙居县横溪镇猴山村门口溪自然村村民,其部分房屋前后相邻。200378月间,杨志平因杨文志在其屋后建房向“县长热线”投诉,该县国土局接报后,经现场踏勘后对杨文志发出停建通知书。20124月,杨文志开始续建,在东边间第一层圈梁上放置多块混凝土多孔板。杨志平母亲向仙居县横溪国土资源管理所投诉,该所于201274日、910日作出信访事项调查意见函、调查意见书,称将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杨志平于20121228日再次向国土局投诉要求予以查处,该局未再回复。杨志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仙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国土局具有查处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有关执法监察巡查登记台帐、登记表、报告书,不属于被告对原告投诉事项作出的最终行政处理行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信访事项,被告对此应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按信访程序作出信访事项调查意见。被告对原告的投诉未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判决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投诉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一些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后,不加区分地作为信访事项处理,以信访答复、信访调查意见等代替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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