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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金
施工单位交给建设单位一笔保证质量的资金,并且建设单位可以返还给对施工单位,那么建筑工程质保到底是5%还是3%呢?超过规定质保金比例,合同是否还有效呢?质保金返还的时间和方式怎么样的呢?无锡建设工程律师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建筑工程质保金?
质保金≠保修金
建筑工程质保金也就是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金是3%还是5%?
1.保质金为5%
由于2005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2.质保金为3%
由于2017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所以质保金比例为3%是目前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法律规定。
现在仍用5%的质保金约定,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住建部和财政部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条和行政法规,就不能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所以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保质金扣留有什么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规定: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质量保证金该如何返还?
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期届满后,发包人一般不会主动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与工程保修期是不同的。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是指质量缺陷期,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律师提醒: 质量保证金返还以后,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针对建筑工程质保金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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