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领域 >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 > 建设工程
专业领域
最新业绩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居间纠纷
生活中,企业通过中间环节获取信息,承揽工程业务时常发生,一旦合作不愉快,就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而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建筑工程居间观点不一、判决不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建筑工程居间费?
建筑工程居间费又称为工程介绍费、咨询费等,是由于建筑市场信息来源是有限的,施工企业为了承揽工程,就产生了向第三人购买信息而获得业务的行为,建筑工程居间费就是购买信息的介绍费和咨询费。
居间人是否可靠?
除了法律规定的居间人必须拥有资质、资格的以外,具备完全民事权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
居间报酬是否受法律保护?
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但是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设置居间报酬上限。
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居间合同无效。
招标信息程序中所有信息是公开的,而居间服务是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行为。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居间服务机极有可能产生贿赂、串标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
2、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居间合同无效
如工程性质是属于强制招投标范畴,则应分析居间服务中是否有存在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如有违反,居间合同则无效。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要招标却未经公开招标的程序情况下,企业为了尽快拿下项目,通过熟人介绍签订协议,是违反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如工程性质不属于强制招投标范畴,而实际采用了招投标流程,实践中会有不同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针对建筑工程居间纠纷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18014190572)!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