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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

轮候查封

资产被法院轮候查封了,是不是再也拿不回了?那么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呢?在轮候查封的财产该怎么分配呢?无锡房产纠纷律师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轮候查封是什么意思?

轮候意为“前后相序”,是依次的,也就是说,轮候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

注意!轮候查封≠正式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在性质和效力上属于临时性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轮候查封的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对查封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是基于保护特殊主体的特殊权利的目的,通过专门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法律效力的结果。

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体现了查封优先原则,从债权人角度来说,查封优先原则能够激励债权人,积极行使诉权、主动调查债务人的财产。

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

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债权比例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 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 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 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 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分配。

 

哪些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呢?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针对轮候查封相关纠纷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房产纠纷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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