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领域 > 民商事诉讼 > 民商诉讼

民商诉讼

不予立案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一定会立案受理吗?当事人很急,不立案又该怎么办?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有哪些?无锡民事诉讼律师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事不予立案的原因有什么?

1、原告不适格

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4、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6、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5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二类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7、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

比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8、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

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刑民交叉时,不予立案的情形有什么?

1、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正在处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同一事实下,刑事案件应当优先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多久才能立案?

民事诉讼立案时间一般为七日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不予立案,可以上诉吗?

法院不给立案,会给不予立案裁定,对于该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他可以接到法院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一般地通过原审法院递交。

 

针对相关民商诉讼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民事诉讼律师(18014190572)!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