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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

企业用工管理

很多企业不重视、不研究法律政策,导致企业败诉的事情时有发生。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加,无锡法律企业顾问提示:企业老板再忽视法律,小心官司找上你!

 

那么企业劳动用工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下面我们从招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交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存在法律风险这几个方面来看。

 

一、招聘员工时的法律风险

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者可以录用吗?

在该员工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如招用该员工,对企业的风险太大。不可贸然行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在招聘环节,HR应当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离职证明)存档。

企业发出入职邀请函后又拒绝录用,企业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吗?

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策回。

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不交社会保险的法律风险

员工自愿放弃就可以不交社会保险吗?

不可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既是职工的权利,也是职工的义务,职工无权放弃;用人单位不但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还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如果企业违反交社保这项法定义务,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之类书面申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1.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两款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有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不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依据。

另外,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悖,否则规定无效。

企业在规章制度方面要注意什么?

规章制度是企业各方面管理的重要文件,也是仲裁和法院裁判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制定一整套规范、严谨、细致的规章制度是任何一个企业所必须做的一件大事。

首先,制定主体必须明确为企业,如以办公室或部门的名义制订和发布,发生纠纷时不能被采用;

其次,规章制度内容不但要合法,更应合理;

第三,制定时必须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规章制度制定后必须向员工公示。以上过程都要保存好证据,否则发生纠纷时,仲裁庭或法院将不采信规章制度的规定。

 

针对相关企业用工管理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法律企业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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