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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人身损害律师:过年可得小心|放鞭炮居然惹上官司?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赖永强 时间:2020-01-14 14:41:27 阅读数: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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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有爆竹声那才叫过年呢,这是深深烙印在中国人身上的年味。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习俗是传统文化的基本形式之一,对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持久的影响。在我国部分地区,婚嫁、开业、丧事或祭祀等过程中也有燃放烟花爆竹的风俗习惯,但是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转眼年关已至,无锡人身损害律师敬告大家,燃放烟花爆竹需谨慎,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远离拥挤的人群,远离干燥的草木,可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酿成大错。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有爆竹声那才叫过年呢,这是深深烙印在中国人身上的年味。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习俗是传统文化的基本形式之一,对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产生持久的影响。在我国部分地区,婚嫁、开业、丧事或祭祀等过程中也有燃放烟花爆竹的风俗习惯,但是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例也屡见不鲜。转眼年关已至,无锡人身损害律师敬告大家,燃放烟花爆竹需谨慎,注意观察周边环境,远离拥挤的人群,远离干燥的草木,可不要因为一时疏忽而酿成大错。    案例呈现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4日,原告与诸被告(三十位)按照家族惯例自发集中到位于原赤土村的家族坟地祭奠(上坟)。按照当地习俗和原、被告家族祭奠的惯例,鞭炮、祭品等由家族男、女分别准备,在焚烧纸钱等祭拜后统一燃放鞭炮。燃放鞭炮先是各自在每座坟上燃放,后在坟地外侧统一燃放“开天雷”等。  原、被告在统一燃放鞭炮前已经在一旁安全地带躲避,原告认为鞭炮燃放完毕,遂与其妹、侄子(被告魏某帅)前往其父母的坟前弯腰取拉花时被鞭炮炸伤左眼。原告自称当时未仔细观察四周,诸被告亦未提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确定伤及原告的鞭炮系何人燃放或何人购买。  原告伤后,分别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就诊,经天津市医科大学眼科医院诊断“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眼睑裂伤”,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31265.03元、义眼费4800元。  后经鉴定原告左眼球缺失的伤残程度属七级伤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魏某洪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120285.03元的70%即84199.5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04199.52元由三十名被告承担,各赔偿3473.32元;  二、各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说理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原、被告自发集中共同上坟,鞭炮系自发分工、分别购买、携带、统一燃放均系根据当地习俗与家族祭奠惯例,原、被告共同参与祭奠,可以认定原、被告对因燃放鞭炮所致当时的高度危险情境均系共同行为人,原、被告双方均不能确定伤及原告的鞭炮系何人燃放或何人购买,但均认可原告是在现场被燃放的鞭炮炸伤,由此推定原告在现场被燃放的鞭炮炸伤与此高度危险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年迈,其从安全地带到受伤地点无一人提示、阻拦,诸被告均有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足够的对危险环境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高度危险环境下更应加强自我保护,其在未注意观察周边鞭炮燃放的情况下,即离开安全地带以致受伤,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因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本院按照原、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确定由诸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70%。原告承担30%,由诸被告按此比例,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诸被告对此次赔偿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之处在于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燃放鞭炮造成伤害要承担责任吗?  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一般分为两种,即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其中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占有或者使用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属于高度危险物的范畴。  由于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要求占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但哪怕是这样,仍难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对高度危险物造成的他人损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没有想伤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也仅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只有在该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对于造成损害的危险,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不知且不应知,而被侵权人明知却未督促其注意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督促被侵权人尽到足够保护自己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由于烟花爆竹具有高度危险性,这就要求燃放者在燃放过程中,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  就本案来看,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祭祀过程中燃放鞭炮虽然是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祭奠惯例,但是在公共场合燃放鞭炮,该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原、被告均能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极为谨慎,但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知道统一燃放鞭炮前在一旁安全地带躲避,在没有确认鞭炮是否已经全部燃放完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原告自认为鞭炮燃放完毕,与其妹、侄子(被告魏某帅)前往其父母的坟前弯腰取拉花时被鞭炮炸伤左眼。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律师认为,燃放鞭炮具有高度危险性,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应当属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范畴,不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多人共同造成损害,各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仅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对于原告在上坟时受伤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被告认为原告自己携带的鞭炮爆炸导致其受伤,与被告无关;部分被告认为原告自己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于原告受伤事实没有争议,也就证明原告的伤情与燃放鞭炮的高度危险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被告对于究竟是谁燃放的鞭炮造成原告的伤情没有办法提供证据证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就应当由全部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原告明知燃放鞭炮鞭炮是高度危险行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在其未能确认鞭炮是否已经全部燃放的情况,就离开安全地带,导致原告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在非他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多人共同燃放造成损害,能查明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若无法查明侵权人的,则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因此律师建议烟花爆竹虽好,但不要只图一时之乐,切记“定时(不要太早也别太晚)定点(燃放区域)”、“东张西望(排除危险因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行燃放,以免喜气洋洋的春节气氛遭到破坏。


案例呈现

基本案情

201744日,原告与诸被告(三十位)按照家族惯例自发集中到位于原赤土村的家族坟地祭奠(上坟)。按照当地习俗和原、被告家族祭奠的惯例,鞭炮、祭品等由家族男、女分别准备,在焚烧纸钱等祭拜后统一燃放鞭炮。燃放鞭炮先是各自在每座坟上燃放,后在坟地外侧统一燃放“开天雷”等。

原、被告在统一燃放鞭炮前已经在一旁安全地带躲避,原告认为鞭炮燃放完毕,遂与其妹、侄子(被告魏某帅)前往其父母的坟前弯腰取拉花时被鞭炮炸伤左眼。原告自称当时未仔细观察四周,诸被告亦未提示。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能确定伤及原告的鞭炮系何人燃放或何人购买。

原告伤后,分别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就诊,经天津市医科大学眼科医院诊断“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眼睑裂伤”,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31265.03元、义眼费4800元。

后经鉴定原告左眼球缺失的伤残程度属七级伤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魏某洪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项损失120285.03元的70%84199.5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04199.52元由三十名被告承担,各赔偿3473.32元;

二、各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说理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原、被告自发集中共同上坟,鞭炮系自发分工、分别购买、携带、统一燃放均系根据当地习俗与家族祭奠惯例,原、被告共同参与祭奠,可以认定原、被告对因燃放鞭炮所致当时的高度危险情境均系共同行为人,原、被告双方均不能确定伤及原告的鞭炮系何人燃放或何人购买,但均认可原告是在现场被燃放的鞭炮炸伤,由此推定原告在现场被燃放的鞭炮炸伤与此高度危险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年迈,其从安全地带到受伤地点无一人提示、阻拦,诸被告均有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足够的对危险环境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高度危险环境下更应加强自我保护,其在未注意观察周边鞭炮燃放的情况下,即离开安全地带以致受伤,其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因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本院按照原、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确定由诸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70%。原告承担30%,由诸被告按此比例,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合理损失,诸被告对此次赔偿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之处在于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燃放鞭炮造成伤害要承担责任吗?

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一般分为两种,即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其中高度危险物的致害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占有或者使用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属于高度危险物的范畴。

由于具有高度危险性,所以要求占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但哪怕是这样,仍难以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对高度危险物造成的他人损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是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在主观上没有想伤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也仅能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只有在该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对于造成损害的危险,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不知且不应知,而被侵权人明知却未督促其注意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督促被侵权人尽到足够保护自己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由于烟花爆竹具有高度危险性,这就要求燃放者在燃放过程中,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

就本案来看,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祭祀过程中燃放鞭炮虽然是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祭奠惯例,但是在公共场合燃放鞭炮,该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

原、被告均能预见到该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应当极为谨慎,但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被告知道统一燃放鞭炮前在一旁安全地带躲避,在没有确认鞭炮是否已经全部燃放完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原告自认为鞭炮燃放完毕,与其妹、侄子(被告魏某帅)前往其父母的坟前弯腰取拉花时被鞭炮炸伤左眼。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律师认为,燃放鞭炮具有高度危险性,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应当属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范畴,不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多人共同造成损害,各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仅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对于原告在上坟时受伤均无异议,但是对于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部分被告认为原告自己携带的鞭炮爆炸导致其受伤,与被告无关;部分被告认为原告自己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于原告受伤事实没有争议,也就证明原告的伤情与燃放鞭炮的高度危险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使用无过错责任,被告对于究竟是谁燃放的鞭炮造成原告的伤情没有办法提供证据证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就应当由全部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原告明知燃放鞭炮鞭炮是高度危险行为,也应加强自我保护,在其未能确认鞭炮是否已经全部燃放的情况,就离开安全地带,导致原告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在非他人故意和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多人共同燃放造成损害,能查明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若无法查明侵权人的,则要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因此律师建议烟花爆竹虽好,但不要只图一时之乐,切记“定时(不要太早也别太晚)定点(燃放区域)”、“东张西望(排除危险因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再行燃放,以免喜气洋洋的春节气氛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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