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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纠纷律师:如何辞职,才能万无一失?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陆姣姣 时间:2020-01-09 13:49:33 阅读数: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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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年轻人辞职的频率不断提速,据调查报告显示,职场人第一份工作的平均在职时间呈现出随代际显著递减的趋势。90后、00后职场新人“辞职”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且听无锡劳动纠纷律师慢慢道来。

无锡劳动纠纷律师:如何辞职,才能万无一失?


一、 辞职的法律定义

辞职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尽管各地区对于劳动者辞职后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处理不尽相同。在江苏省,劳动者在辞职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裁判机关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辞职原因应当写明为宜。

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下的注意点

01劳动者可否提出了辞职后,又撤回?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的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1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是否有权撤回已递交的通知?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十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者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但用人单位如在三十日内已与劳动者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或已对工作重新作出了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免除了劳动者工作三十日的义务的,应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辞职,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已协商达成一致,应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无权撤销辞职行为。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预告解除权系劳动者实现自主择业权的体现,但行使权利理应慎重、理性,应在考虑周全后作出决定,如贸然提出辞职申请后又后悔,则可能面临无法撤回离职申请的不利后果。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撤回,则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02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的理解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有预告期届满劳动合同才解除,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不能对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抗辩。至于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在预告期内继续工作,则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用人单位放弃劳动者继续履行预告期内义务的权利时,双方的劳动合同立即解除。所以用人单位在预告期内提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03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内,劳动者进入医疗期,劳动关系是否可以顺延至其医疗期结束?

笔者认为可以。劳动合同虽然由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但由于继续履职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上还在存续,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期间,应该截止到“三十日”或“三日”期满之时,或者该期限未满,但用人单位提前放弃此权利之时。

劳动关系的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算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劳动关系的结束也非取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时,而是终止提供劳动之日。所以预告期间,用人单位未曾放弃劳动者在预告期内继续工作的权利,则其劳动关系依旧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医疗期依旧存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明确指明: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是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

此外,从类推适用上可知,劳动者递交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报告后,在劳动关系解除生效日前发生工伤,当然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社会保障一样,劳动者医疗期病假待遇亦是劳动法关注所在。

故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存续而派出的的一切劳动待遇,均受到法律的保障;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劳动者医疗期排除劳动者在依法享有的待遇,需等医疗期满才能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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