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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筑工程律师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二)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葛云 时间:2019-12-12 11:04:17 阅读数: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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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工期 无锡建筑工程律师详细解读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这里的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都是绝对的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也是一个准确的数字。因此承包人在填写本条时,首先要填写计划开工日期,如计划竣工日期亦确定,则要准确计算两者之间的日历天数,避免工期总日历天数填写的数字与根据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计算的日历天数不一致。

2、开工日期有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合同当事人如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建议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时,应及时发函给发包人说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理由并在函件中征询发包人何时能具备开工条件;如果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建议承包人在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同意提前进场施工,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提前施工,可能会导致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要求停工,对承包人不利。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出现例外情形时,可以制作一份开工证明,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一同在开工证明上签字,三方各留一份备案,从而避免开工日期不明确所导致的纠纷。

3、竣工日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合同当事人如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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