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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最新裁判规则指引(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葛云 时间:2019-10-16 11:35:26 阅读数: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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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最新裁判规则指引(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已修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认定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发包人拖欠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是较为常见的争议之一。

因承包人不具备工程开发建设的主体资格,即使赋予其留置权也根本无法办理所建工程的产权手续。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赋予承包人的留置权。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的意见,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白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

二、行使主体和条件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37.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2、装饰装修合同工程款可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3、无效合同主张优先受偿权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3、第一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第二种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2)肯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冀高法〔201844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浙法民一【20123号)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仅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4、实际施工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16、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43日)

 15、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赋予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保障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建筑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现实生活中,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较为普遍,承包人往往并不实际施工,拖欠的工程款通常是实际施工人的。如果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在与发包人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没有起诉发包人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诉请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并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8、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经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权等权利时需对该建设工程进行处分的情形除外。

6、逾期完工不影响优先受偿权

2011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4、建设工程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的是否影响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的是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其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三、行使期限与起算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工程已竣工且工程结算款已届期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冀高法〔201844号)

35、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⑴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⑵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⑶发包人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6、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点应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箅点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 1)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2)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 3)发包人主张以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予支持。

四、权利范围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38、如何界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请求确认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2、执行异议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1、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范围内对于××工程(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如已对该工程或楼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在商品房担保贷款中,含消费者向银行所借款项)的房屋部分除外。

五、行使方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17、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申请对建设工程拍卖款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或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冀高法〔201844号)

36、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六、优先受偿权的人身依附性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冀高法〔201844号)

3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20、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1137号)

十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七、优先受偿权的代位行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

18、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非法转包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八、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

19、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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