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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当你的票据丢失,比如说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盗、或者灭失,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那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无锡票据法律师、无锡企业法律顾问,把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整理详细的指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具体材料
一、 公示催告申请书。
二、公示催告承诺书(注:有的法院并不需要这一项,如需要,则提供)。
三、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受委托人为单位员工,则提供单位员工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还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则提供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提供事务所公函。
五、 遗失、被盗、灭失的票据复印件(一定要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如果实在无法提供更清晰的复印件,则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如果能够复印到票据背面背书栏的信息,则要复印清晰,并且要表现背书的连续性)。
六、 银行出具的票据证明(一般申请人前往银行,银行并不会提供,一般是有的法院需要提供该证明,如果法院需要,一般也是法院前往银行调取)。
七、 该票据自出票人起至申请人(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之间,每个票据的持有人都要出具转让证明(加盖公章,有的法院甚至还要加盖法人章、财务章),并要求每个持有人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的法院可能不需要提供)。有的法院甚至还要求提供每个持有人的电话。
八、 申请人与自己上一手之间的业务往来证明(合同或者发票,盖上公章)。
九、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派出所的报案证明(如果该票据是被盗,一定要提交该证明)。
关于材料的详细说明
以上第一至第五项为必备材料(其中第二项在立案时如果法院强烈需要,则提交给法院)。第八项为必备材料。
第六项一般不需要,立案的时候不要提,如果法院强烈要求提供的话,让法官开具调查令,拿着法院的调查令自行调取。
第七项是最繁琐的材料。有的法院可能并不要求在转手证明上加法人章和财务章,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最好都要盖上。对于第七项的材料,如果不能提前确定立案法院的要求,最好都准备齐全。联系电话要自己记住,如果在立案时法院要求提供,到时候再提供。
第八项通常是票据被盗后申请公示催告要提交,但是如果是票据灭失、损坏后申请公示催告,有的法院也会要求提供。
转手证明的格式:我公司于何时将承兑汇票转给了某公司,票据的具体信息写上去,例如出票人、收款人、票据票号、出票行等信息。
汇票公示催告程序的注意事项:
汇票正面的出票人下面的付款行全称为出票行,其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通常是出票人背书转让给收款人,收款人依次向下背书转让,最后到票据持有人(即票据的最后权利人)。但是票据背面就两栏,有些票据就不在后面背书,直接转让。
法院审查票据,一方面是审查票据的真实性,主要通过银行来获取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审查票据的连续性,其实也是对票据的一种真实性审查;这种审查的方式就是要求每一个票据的持有人都出具证明,证明由谁转给了自己,自己又转给了谁,依次证明,保证在出票人(收款人)到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之间是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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