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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宗瀚 时间:2019-10-16 10:59:19 阅读数: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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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的票据丢失,比如说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盗、或者灭失,一个很好的办法就是,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使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那么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无锡票据法律师无锡企业法律顾问,把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整理详细的指南。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具体材料

一、 公示催告申请书。

二、公示催告承诺书(注:有的法院并不需要这一项,如需要,则提供)。

三、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受委托人为单位员工,则提供单位员工证明(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还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则提供律师的执业证复印件,提供事务所公函。

五、 遗失、被盗、灭失的票据复印件(一定要提供清晰的复印件,如果实在无法提供更清晰的复印件,则申请法院去银行调取。如果能够复印到票据背面背书栏的信息,则要复印清晰,并且要表现背书的连续性)。

六、 银行出具的票据证明(一般申请人前往银行,银行并不会提供,一般是有的法院需要提供该证明,如果法院需要,一般也是法院前往银行调取)。

七、 该票据自出票人起至申请人(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之间,每个票据的持有人都要出具转让证明(加盖公章,有的法院甚至还要加盖法人章、财务章),并要求每个持有人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的法院可能不需要提供)。有的法院甚至还要求提供每个持有人的电话。

八、 申请人与自己上一手之间的业务往来证明(合同或者发票,盖上公章)。

九、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派出所的报案证明(如果该票据是被盗,一定要提交该证明)。

关于材料的详细说明

以上第一至第五项为必备材料(其中第二项在立案时如果法院强烈需要,则提交给法院)。第八项为必备材料。

第六项一般不需要,立案的时候不要提,如果法院强烈要求提供的话,让法官开具调查令,拿着法院的调查令自行调取。

第七项是最繁琐的材料。有的法院可能并不要求在转手证明上加法人章和财务章,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最好都要盖上。对于第七项的材料,如果不能提前确定立案法院的要求,最好都准备齐全。联系电话要自己记住,如果在立案时法院要求提供,到时候再提供。

第八项通常是票据被盗后申请公示催告要提交,但是如果是票据灭失、损坏后申请公示催告,有的法院也会要求提供。

转手证明的格式:我公司于何时将承兑汇票转给了某公司,票据的具体信息写上去,例如出票人、收款人、票据票号、出票行等信息。

汇票公示催告程序的注意事项:

汇票正面的出票人下面的付款行全称为出票行,其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通常是出票人背书转让给收款人,收款人依次向下背书转让,最后到票据持有人(即票据的最后权利人)。但是票据背面就两栏,有些票据就不在后面背书,直接转让。

法院审查票据,一方面是审查票据的真实性,主要通过银行来获取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是审查票据的连续性,其实也是对票据的一种真实性审查;这种审查的方式就是要求每一个票据的持有人都出具证明,证明由谁转给了自己,自己又转给了谁,依次证明,保证在出票人(收款人)到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之间是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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