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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见义勇为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赖永强 时间:2019-08-14 09:42:43 阅读数: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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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是一种值得敬佩和提倡的行为。不过,在日常生活中,因见义勇为引起的纠纷也并不少见,有的是见义勇为者造成侵害人受伤过重被刑事拘留、有的是与受益者、侵害人(有时没有侵害人)就事后补偿问题对簿公堂等,不胜枚举。今天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我们就来讲一讲当企业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发生伤亡时,能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中,见义勇为人罗仁均作为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在值班时发现附近有人实施抢劫,遂挺身而出,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2012年罗仁均被涪陵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确认为见义勇为人。2013年伤情被涪陵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改为视同工伤。涪陵志大物业公司对此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

职工见义勇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后涪陵区法院认为: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规定未要求职工必须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地点,或是履行工作的职责,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


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的主体为非负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所保护的客体为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时,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通过分析上述案例和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不难发现,见义勇为发生伤亡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指示: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可就是说见义勇为导致自身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不过前提是经有关部门确认。



 《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应该向什么部门申报,申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等问题,目前全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都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辖区内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风俗人情自行制定关于见义勇为的行政条例规定等。


根据《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相关规定,详情如下:


1、 见义勇为人员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2、确认的条件:一是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是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是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是抢险、救灾、救人的;五是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3、 确认的途径: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受益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收到见义勇为人员举荐或者发现见义勇为情形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的权利。


4、 确认的时效、程序: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见义勇为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的,由县级市、区公安机关报市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见义勇为人员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5、负伤的费用承担: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的医疗、护理、交通等相关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加害人、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保险未足额支付或者因见义勇为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通过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以及见义勇为基金补助等方式帮助解决,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中支付。


6、工伤保险待遇: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由伤残等级评定机构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非本市户籍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联系其户籍所在地有关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


7、用工岗位问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无其他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


8、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未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训诫或者责令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拒绝、拖延、推诿的;

(二)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解除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劳动关系的;

(三)降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



 律师看法 


见义勇为的精神值得提倡,我们需要有人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为正义斗争,让人间充满爱,让社会充满善意和温情。


不过世事总是复杂的,因此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在见义勇为之后应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在符合条件时,及时申报确认,进而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于企业而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之外,还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比如知晓本单位员工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及时协助该员工进行申报,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等,并且不得在其伤残时违法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相关标签: 企业法律顾问 , 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 劳动纠纷 , 工伤认定 ,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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