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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纠纷律师:写给想要离职的你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慧芳 时间:2020-08-18 16:38:33 阅读数: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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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职,顾虑又太多,一直犹豫不决。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严格意义上讲不是同一个概念,再加上,立即解除,随时解除、提前通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劳动者解除权也不一样。无锡劳动纠纷律师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想离职的你有所帮助。

 


依据劳动法理论,劳动关系是具有管理被管理、监督被监督的人身依附属性,即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需要对劳动者作出倾向性保护措施,才能实现实质的公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无法定及约定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却拥有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即辞职的权利,但在不同情形下劳动者的解除权也不尽相同,劳动者可以对照操作。

 

这里声明一点,严格意义上讲“离职”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同一个概念,但本文为表达方便,本文中出现的“离职”做“解除劳动合同”理解。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形有哪些?

1、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情形下如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包括三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同样,该情形下如劳动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失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由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由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让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得到提升的目的是更长期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以劳动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是绝对的,具体包括:

1)正如开篇所讲,劳动者拥有任意解除权,劳动者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返还培训费及违约金的情形下仍可以提出离职;

2)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前文提到12情形,劳动者同样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需提前通知方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下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劳动者应按照规定提前3天或者30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事宜,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给用人单位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等。二是法律规定的仅仅是劳动者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未赋予用人单位批准权,即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应该做什么?

实践中,有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目的的考虑,在用工提出离职申请期满后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拒绝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拒绝为提出申请的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也可通过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如果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的其他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劳动纠纷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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