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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屋拆迁纠纷律师:被拆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存在产权争议时,如何进行征收补偿?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宗翰 时间:2020-08-10 14:01:24 阅读数: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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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遇到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房屋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因房屋产权纠纷正在进行诉讼程序来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时,应当如何对该类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无锡拆迁纠纷律师梳理了相关规定及案例,参考了一些观点来分析被征收的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补偿安置问题。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什么规定?

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享有补偿安置利益的主体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如果经调查发现存在“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时,应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参考案例】

12014浙行终字第236号行政判决

裁判观点:补偿决定并不能针对具体的权利人,亦不能对被征收房屋权属予以确认,被征收的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争议各方仍然应当通过民事救济途径来解决。

22019最高法行申1293号行政判决

裁判观点:在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征收管理部门不能与争议的任何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将征收补偿款及补偿安置房屋予以提存。在相关争议各方就被征收房屋产权民事争议依法解决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权利人发放征收补偿款,进行安置补偿。

 

【律师建议】

在具体的征收补偿程序中,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司法观点,征收管理部门对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以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一是由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征收房屋作勘查记录。勘查记录的范围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房屋性质等,同时应拍照、摄像;

二是将上述调查资料进行整理,然后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使该资料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针对房屋拆迁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房屋拆迁纠纷律师(18014190572)!

相关标签: 无锡房产纠纷律师 , 无锡房屋拆迁纠纷律师 , 房屋拆迁 , 房屋纠纷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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