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昶兴动态

昶兴动态

无锡商标维权律师:李逵:昶兴律师替我打假!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陆姣姣 时间:2020-07-29 15:12:06 阅读数:1833
法律咨询热线: 18014190572 立即咨询

在产品上抄袭设计,在品牌上注册相关相似的商标,又通过各不正当宣传等方式来获取巨大利益,侵害正品商标的权益,又侵害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竞争公平秩序,无锡商标维权律师提醒:李鬼遇李逵——原形毕露!

 


我抽出“三青风”纸巾,擦了擦汗珠;连吃几块“粤里粤”夹心饼干也无法抵抗——真辣!“康帅傅”方便面让我更帅了!

巨大的利益驱使部分商家铤而走险,在产品上进行侵权、联想模仿,注册相似的、相关的品牌,或通过各种傍名牌、捆绑宣传等方式,有意引导、误导受众,使相对人产生混淆,淡化正品商标,侵害购买者权益与市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除了此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在公司经营交易中亦会出现“真假李逵”的情形,即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引起社会公众误认。

 

1.案件情况

今日说道说道一件特殊的“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当事人为无锡李逵公司和江苏李逵公司,前者成立于2003年,后者成立于2015年,双方企业名称在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上完全一致;此外,“李逵”还是无锡李逵公司注册于第35类的文字商标。

作为无锡李逵公司的代理人(本所吴安律师以及笔者),律师经过分析和法律检索,认为商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即识别和区分功能);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一般公众识别市场主体的最重要参照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是唯一参照(例如省外客户的简化认知是字号而不是企业全称)。



注册商标权与字号权同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均应遵守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禁止混淆(包括混淆可能性)三个原则。在无锡李逵公司对“李逵”中文汉字享有在先权利、财产投入、潜在利益、竞争优势的法律保护基础之上,江苏李逵公司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办案实录

律师经过上述分析,向对方公司发出律师函警告,但现场调查后发现在登记注册地址上无法查找到江苏李逵公司。为此,通过书面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以行政机关回复函的形式获得了该公司的准确送达方式。

我方律师随后按有效程序规则进行了公证,将江苏李逵公司在其官网上套红突出使用“李逵”的网页全部公证,以证实其将无锡李逵公司的“李逵”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事实上,在起诉后,被告立即更改网页页面,并否认突出性使用,却未料到公证件原本系全部彩色打印。律师所采取的这种预防性证据固定,充分保障了案件后续审理的顺利进行。

为准确确定诉求的赔偿额,我方律师又在立案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调取被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的查处档案、市国税局纳税申报记录,取得了其自成立后的销售开票总金额这一数字。


起诉后,我方律师沉着应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将其依法拉回到我市法院审理。

法庭调查时,我方律师紧扣避让在先权利义务,要求被告对其将“李逵”作为字号并进行刻意宣传作出合理解释,不断发问、追问。

口头辩论时,我方律师又抛出“李逵”二字完全属于中文臆造词的观点,原告具有知识产权智慧成果的本质属性,取得了法庭的认同。


庭审中,我方律师见招拆招,牢牢坚守着《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在本案中的适用,不断揭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贯穿,坚持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即将“李逵”商标以产品展出、样品许诺销售的在线广告方式进行了使用,且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客观上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原告的母公司,直接减少了原告的市场份额。


代理词中,我方律师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0号,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裁判认知。

面对一一编号分组分类的35件证据超过200页,被告仅能抗辩“李逵”商标三年未使用。我方律师庭后当即连夜加班,向法院提交了三年内使用商标的证据数十页。


庭后,被告提出调解,考虑到及时制止侵权、成本最小化而不是律师费最大化的代理思路,我方律师坚持仅能就赔偿额进行适当调解。于是,在法院主持下,江苏李逵公司承诺更改字号、停止突出使用“李逵”商标、在网站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无锡李逵公司支出的全部律师费。该案民事调解书所赋被告法定义务,已全部及时履行完毕,达到了昶兴委托人的全部预期。

世间万事真假难辨,昶兴律师与您并肩同行,用法律智慧捍卫您的合法权益!

 

针对商标权侵权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离婚纠纷律师(18014190572)!

相关标签: 无锡知识产权顾问 , 知识产权 , 消费者权益 , 不正当竞争 , 侵犯商标权 , 无锡商标维权律师


温馨提示: 因各地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律师服务热线 18014190572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 右侧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