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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工程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能有折价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相比较,无锡建设工程律师提醒:工程经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或可获得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比较
逐字比较,《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与《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三条的差异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1、“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支付的对价:
在司法解释中表述为工程价款,未与有效合同下承包人可请求支付的对价的表述相区分;
在《民法典》中表述为折价补偿,表述更加准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后果相契合。
2、“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
对于无效合同项下支付对价的判断标准:
司法解释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民法典》要求的是验收合格,而非竣工验收合格。
故《民法典》的规定较司法解释有更广阔的适用范围,除了能在合同无效而工程处于竣工验收阶段时适用,还能在合同无效而工程处于未完工状态时适用,甚或在合同无效而工程部分验收合格、部分验收不合格时适用。
3、工程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无权获得工程价款——承包人或可获得折价补偿
基于无效合同项下支付对价判断标准的变化,工程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能否获得对价或发生变化: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获得工程价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而非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
《民法典》的规定为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请求适当的折价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针对工程经整改后验收相关建设工程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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