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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借名买房纠纷律师:借名人起诉过户,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俊祥 时间:2020-05-26 14:15:23 阅读数: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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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许多购房者出于规避限贷和限购政策、享受优惠等目的,借用他人名义买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形成了借名登记现象。借名买房到底靠不靠谱,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借名买房纠纷律师提醒:借名人起诉过户,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什么是借名买房?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实际出资人又称借名人,借名买房是借名人出于特定原因隐藏自己的名义,从而与出名人达成协议,约定借用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由借名人实际占有、收益、处分,待条件具备时出名人须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从而导致房屋的法律权属和事实权属分离的行为。

借名买房行为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借名人不能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所有权,通常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登记权利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

在借名买房案件中,借名人起诉要求过户房屋,因借名人不具备购房资格或者诉争房屋不符合交易过户条件等,会产生房屋无法过户至借名人名下的诉讼风险。

 

【案例展示】

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书》、《情况说明》以及被告耿某的辩论意见,原告与被告耿某约定:原告以被告耿某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耿某名下,原告实际享有房屋权益,认定原告与被告耿某之间就房屋存在代持合同关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耿某名下,原告与被告耿某之间仅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原告无权直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确认苏州市开发区首创悦都X室房屋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耿某之间的房屋代持合同成立,但原告并非苏州户籍且无在苏州的社保交纳记录,现阶段,原告并无购房资格,原告现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系以原被告之间的约定对抗限购政策的约束力,碍难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从上面的案例可知,原告毕某非苏州户籍,在苏州也没有缴纳过社保等,不符合当前苏州购买住房的相关政策,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准许。

当事人借名买房往往是出于规避法律政策、借用他人资格享受某种购房优惠等目的,诸如规避房贷、税收、限购等,实际上是对相关政策的架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可非难性。

上述案例中,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则会导致以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可借此取得所有权,这将导致限购政策落空。同时也提醒我们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

 

针对借名买房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借名买房纠纷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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