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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非法性关系可能导致的犯罪后果
近日,“小猪”昵称被“时间管理者”所代替并且广为流传,热度暴涨,“多人运动”一时刷爆屏幕。性行为引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常有发生,笔者梳理如下。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别拿犯法开玩笑!
一、男方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涉嫌强奸罪
强奸幼女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案件举例】
2014年3月,两名处在青春叛逆期的少男少女,不顾家人反对而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结果因女方未满14周岁,年仅16岁的少年张某被指控涉嫌强奸罪。广州市从化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二、一方明知自己有性病、艾滋等疾病仍然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或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该罪入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若未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且明知自己有性病或艾滋病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若与军人家属婚外发生性关系,可能涉嫌破坏军婚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中若干问题的初步经验总结,该罪需满足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二)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如果与现役军人的配偶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没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则不能以破坏军人婚姻罪论处。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军人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向政府登记结婚的行为。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公开地共同生活;或者虽未公开,但长期共同生活而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
因此,如果长期勾搭军人发生性关系开房并且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这就有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四、如果多人聚众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五、“约炮”与卖淫、嫖娼
“约炮”与卖淫嫖娼的联系可谓不言而喻。现实中存在太多以“约炮”为名的卖淫嫖娼行为。
“炮友”当场给予金钱、财物,有以发生性关系为名而卖淫嫖娼之嫌,若卖淫嫖娼的事实有证据支撑,那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就算是打着性伴侣的旗号,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卖淫嫖娼的事实,则也应认定为嫖娼行为。当然,有金钱财物往来并不必然属于卖淫、嫖娼,比如过程中一方请吃饭、房费支出等正常开销,最终定性仍应依据当事人口供、手机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具体金额的大小等综合判断,进行区分。
针对非法性关系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刑事辩护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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