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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纠纷律师:签订的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吗?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赖永强 时间:2020-05-18 11:06:06 阅读数: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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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总会签各种各样的合同,那么签订的合同想反悔了怎么办?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呢?合同解除时要注意什么呢?无锡律师事所的合同纠纷律师提醒:合同解除情形各不相同,注意以下几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的含义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未对合同解除的含义予以明确,目前关于合同解除的概念也并没有统一标准。

学界中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韩世远教授则认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

上述三位教授的对于合同解除的观点代表了当前我国学界对合同解除相关概念的主流观点,虽是略有不同之处,但是大体上一致:

合同解除的对象只能是有效合同,不能针对无效合同,由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或双方进行意思表示,解除的结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后,向将来消灭,不产生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解除通常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

1、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所列举的五项属于法定解除的具体情形。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定解除的标准为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具体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根本违约、迟延履行、预期违约等。

2、合意解除的情形

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都属于意定解除事由。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属于合意解除。

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为约定解除。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的意思进行约定解除事由。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合意解除,实质上是当事人放弃原来所达成的旧的合意,重新达成一个新的合意来否定原协议,形成新的协议。

3、约定解除的情形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即约定某一事件发生、行为出现时,合同解除。

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等,发生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的合同为标的,解除合同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需要依法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律师提醒,关于合同解除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具备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13]79号)就规定,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民纪要》第46条也规定:“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解除效果。”据此,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的通知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知时建议采取书面形式通过ems邮寄加微信、短信等形式同时发送,确保送达以发生解除效力。

第三,计算异议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条,原则上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异议期限予以约定,如果未予约定,则从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计算三个月便是。对于受到解除通知的合同相对方,若有异议则应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避免超过异议期限导致失权。

 

针对合同解除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合同纠纷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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