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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纠纷律师:离婚那些事儿(一)感情算不算破解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仞秋 时间:2020-05-11 11:14:26 阅读数: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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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冠肺炎逐步得到控制,越来越多的人解除封印,走出家门。疫情期间,有些人的婚姻得以挽救,却也不乏许多婚姻走向破裂。无锡律师事务所的离婚纠纷律师和大家聊一聊准予离婚的标准:情感破裂。

 


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不是每一段婚姻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出现下列情况的,婚姻关系无效

1)夫妻一方重婚;

2)夫妻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一方或双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可撤销婚姻,胁迫他人结婚的,受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众所周知,离婚争议无非三点:感情、财产、子女。

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因此只要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于合法有效婚姻的离婚诉讼,法院都会本着“能调则调”的心态进行调解,在被告方不同意且没有原则性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大多数情况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第一次的起诉离婚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律师提醒:

对于已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对于原告方而言,如果没有新的情况、理由,不可以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当然,也不是每个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都会得到法院的审理,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针对夫妻离婚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民离婚纠纷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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