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业绩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昶兴动态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请注意这些陷阱!
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相比于表格式的结算审定单,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制作可能并不是那么标准规范,这给实践中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工程律师提醒:注意细节,谨慎签订!
什么是工程价款结算协议?
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完成的阶段性工程成果的工程造价进行核对与审核,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或确认书。
为什么要有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是承包方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和证据,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何界定一份协议是不是工程价款结算协议?
一份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究竟要具备哪些内容,认定标准高一点为宜还是低一点为宜呢?
1.结算协议的认定标准不宜过高,不应当强求结算协议必须具备哪些条款
如必须列明合同价、送审价、审定价、核增\核减额这类;如必须包含索赔、违约金、利息等;如必须就后续问题做出约定等,如要求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到某种程度……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工程价款结算协议,而只认定为普通的磋商文件。
律师提醒:
在有些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是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尤其是对一些缺乏工程管理能力的实际施工人而言。反而恰恰是这类人,容易形成内容上存在瑕疵的工程款结算协议。轻易否定这样一份证据不利于这类基层劳动者维护自身的权益,也给发包方随意开空头支票创造了可能。
2.对一份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要求只应当是项目明确,工程欠款金额明确,不能更多
一份只包含项目名称和结算金额的工程款结算协议,甚至可能只是一份手写的“今在XX项目中尚欠XX人民币XXX元”,都应当认定其为一份有效的结算协议,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或有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
这样也才能更好的要求承发包双方认真做决算,迫使发包人对具有结算内容的文件审慎签字盖章。
工程款结算协议到底要付哪些钱呢?
通常理解下,工程款结算协议应当一揽子解决合同内价款+合同外价款,且包含索赔费用、违约金、利息等,但实际情况是很多结算协议确实会漏掉重要内容从而产生争议。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既可能是对结算协议有理解偏差,如认为这只是部分结算,不含合同外项目的结算,不含索赔等;也可能是主观上急于回款做的妥协的事后反悔。
关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工程款结算协议是大结算,应当包含了索赔费用、违约金等,在结算协议签订之后又另行就索赔费用等进行主张的不应予以支持;有人认为工程款结算协议中如果没约定索赔费用、违约金等,不应默认其中已经包含;也有人采取了居中的说法,认为要视情况而定。
本人认为大结算说法较为合理。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法律已经明确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终局性的特点,作为发承包双方应当对自己所签的结算协议持审慎态度。并且既然工程价款结算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在此之外还给索赔费用等开口子就不太适宜,反而体现不出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减少纠纷高效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优势。
居中说法在本质上其实还是以包死为原则开口子为例外,比如在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签订之前,承包人提交过结算报告且该报告内不包含索赔费用,证明双方的谈判自始就建立在不含索赔费用的基础上。
事实上,能够证明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协议建立在不含索赔费用的基础上的外在表现形式还有很多,也很难做穷尽性的列举。但是其可以归到举证责任的分配上。
因此,将工程价款结算协议默认为大结算协议比较合理。
律师建议:
不论是对发包方还是对承包方来说,工程价款结算协议都切实直接影响到自身的重大权益。实践中我们发承包双方都应当谨慎签订这类文件,充分考虑到其中的法律风险。
注:本文章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做交流用,任何仅依照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做出的为或不为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针对工程价款结算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18014190572)!
相关资讯 /RELATED CASES 更多+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