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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兴法讯(2019年5月刊)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5-01 21:33:19 阅读数: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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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昶兴律师 5月24日

[一名话]如果一个自由民弄瞎了另一普通人的眼睛或打断了这一普通人的骨头,那么他应该赔偿一明那的白银(约为450克)。如果一个自由民弄瞎了另一自由民拥有的奴隶的眼睛或打断了这一奴隶的骨头,那么他应该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汉穆拉比法典》“以眼还眼”条款后的第198条、第199条


[微机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乡村基(重庆)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违规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金额合计885.99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http://www.safe.gov.cn/safe/2019/0520/13260.html


 


[主题词]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修改  国六排放标准


 


[名词解释]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指对具有严重的不法性、道德上应受谴责性的故意或恶意的行为,依法给予弥补损失之外的额外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溯及到公元前1776年古巴比伦国法律汇编《汉穆拉比法典》的第八条,该条规定如果某人从寺庙偷走1头牲畜,他必须以30头偿还给寺庙。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常见类型主要有:1、《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增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增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了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时,出卖人应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治在线]


“宁麦13”普通小麦品种于2007年通过国家级审定,2008年1月1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品种权号为CNA20040423.7。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于2008年1月8日授予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占实施“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推广、生产、销售“宁麦13”小麦种子,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宁麦13”、侵犯“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侵权行为可以明天种业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小麦品种过程中擅自使用“宁麦13”名称,擅自生产、销售白皮包装“宁麦13”小麦种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2018)苏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认定,考虑到侵权方式隐蔽、种子销售旺季的侵权时间特殊、侵权数量较大、主观故意明显、后果严重等因素,参照《种子法》第73条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泗棉种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列入《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认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依次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许可费用确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该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开拓性地适用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对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对侵权人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指导意义。


     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江苏省泗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C(苏)农种经许字(2013)第0016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因2018年8月20日到期未延续,予以注销。


 


[法律动态]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行政许可法》《车船税法》《城乡规划法》等八部法律。其中,《建筑法》删除申领施工许可证需要建设资金落实的条件;《消防法》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改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权;《电子签名法》删除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当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增加电子侵入和教唆、引诱、帮助的形式,对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难以确定数额的,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增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的规定,增加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下由涉嫌侵权人举证的责任。《商标法》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已注册的,宣告商标无效且其他任何人均可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加大商标侵权的惩处力度,明确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支持权利人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制造该商品的材料和工具以及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的请求。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按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商标使用许可费一定倍数所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赔偿数额,并提高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等情形时,由人民法院确定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规定七人合议庭开庭前,承办法官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照。对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按照事实认定问题处理。评议阶段,根据开庭情况,审判长需要再次制作问题清单,此清单可能由于庭审查明内容的变化而有所变化,是评议时对陪审员正确指引的重要方面。除法律规定外,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人民陪审员的通讯方式、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关联交易仅已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请求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5、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在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规定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6、国务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修改《注册建筑师条例》,对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的学历层次作出进一步规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和设计不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并取消卫生验收;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具体操作,删除了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7、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重大责任事故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危险物品肇事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形成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程序“闭环”,强化了事故调查中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


8、“法信知识产权版”在最高人民法院内网上线,收集知识产权各类专业文献数据达110万篇,计22亿字,为全国知识产权法官提供免费的检索查阅服务。


9、国务院废止2001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10、为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公告发布前,制造业企业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可自本公告发布后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11、公安部通报自2018年以来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近1.9万起,涉案金额4100亿元,查处了“善林金融”“云联惠”“联壁金融”等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人数众多的重特大案件,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12、财政部批复同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要求按程序及时销毁积压彩票,节约发行销售费用,同意销毁已经停止销售的“年年有余”“淘金者2”等20款即开型福利彩票,共计3860.28万张,票面总值共计19597.83万元。


13、银保监会、司法部发布《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须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14、司法部修订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可以直接向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就近提出投诉,投诉期延至三年。


15、江苏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开展全省司法所分类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司法所划分为大型、中型或小型;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大型司法所所长,探索进入乡镇(街道)或者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


16、无锡市人民政府废止2006年4月4日颁布的《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无锡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在10米以下或者25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暂无广告内容发布的,设置者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设置者不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应当自行拆除店招标牌,恢复附着建(构)筑物原貌,设置者未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督促其拆除或者自行拆除。


17、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明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下,2019年5月1日起,无锡市第一时间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0.5%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0%。


 


[律师提示]


1、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平均工资主要数据显示,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575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调整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本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平均工资的增涨变动,合理设定员工工资上涨区间,保持企业用工竞争力。


2、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迁入本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则要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1个月内,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本律师敬请各单位注意购车时国六标准的类型选择,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车辆环保信息,并注意对既往购置车辆的排放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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