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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南医大碎尸案,存在违法证据?需要排除?
最近的一则警方的恶性杀人案破案通报在朋友圈里频繁刷屏,
这则通告与以往通告不同之处在于:
案发时间为1992年3月24日,迄今28年!
比尚未侦破的南大碎尸案还要早四年!
逍遥法外的28年的凶手终于落网,真是大块人心!
让28年前的旧案最终侦破,我国公安用的是什么手段?
南大碎尸案的侦破有没有希望呢?
没错,从各大新闻报道可以看出,破案工具的主角是我们熟知的DNA!
南医大强奸案侦破的突破点是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实验室给出的鉴定结论:
1992.03.24南京重大强奸、杀人案死者DNA数据与我县被盘查人员麻某侠(男,53岁,住沛县鸳楼人,2010年11月5日,鸳楼派出所采集血样)的数据高度吻合,基本确定嫌疑人为麻某侠近亲人员。
有了DNA技术,不一定就一定能破案!
再看下南京公安负责人总结的关键因素:
上述三点,可以简要概括为:
1.勘验人员留下了关键物证,并妥善保管至今。
2.南京公安不抛弃不放弃。
3.新型技术的应用及打击犯罪机制的建立。
简单来说,公安机关之所以花28年才破案,是因为缺少证据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
能够认定犯罪的证据有哪些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南医大该起案件中,保留的证据有:
死者的尸体;
自死者体内提取的精液;
侦查人员所做的调查笔录;
勘验笔录以及最新的DNA比对鉴定结论。
只是案件侦破前,死者体内的精液未找到与其一致的DNA吻合者。
毕竟杀人放火的必须要找到是谁干的才能让他承担责任
总不能随便抓个人就来定他罪吧。
线索有限,茫茫人海,要找到吻合的DNA,何其难!
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所需付出的努力。
死者的师兄妹们自行抽取犯罪嫌疑人的血液,化验后提交给公安,这个证据有效吗?
这点得从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相关规定来解读了:
1,证据必须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同时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应当予以排除。
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如果谣言属实,犯罪嫌疑人麻某的血液是死者的师兄妹们自行抽取化验的并提交公安的,
如果公安直接将该血液作为证据,
笔者认为,该份证据的合法性还是存疑的,
死者师兄并无侦查的权限,
麻某的血液如果是他们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
那么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就应当予以排除。
但血液并非其他物证,并非排除了就不能再行取样,
彼时死者师兄妹们的努力,
虽然不应当作为侦查证据的一部分,
但是为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提供了线索,
公安机关还是可以自行侦查取得麻某的血液样本再行匹配的。
那民事案件中,也需要排除非法证据吗?
当然!
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同样要求证据的形式合法,来源合法,并且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为什么民事案件更容易解决?
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息争止纷,
而刑事案件的最终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公共秩序。
再朴素一点说,刑事案件很多都是需要剥夺人的人身权利的,
必须完全遵循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则,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无辜的人受罚而凶手逍遥法外的情况发生。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程度不一样!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除外),
但是两种案件的证据在证明力标准及法律适用上完全不同:
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力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认定民事案件,除了法律法规外,行业规范、惯例以及自然规则都有可能成为裁判民事案件的适用标准。
刑事案件的审理,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其适用的标准只能是我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
民事案件“法无明文禁止”就行,
而刑事案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法律明确规定属于犯罪的方才可以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
民事案件比刑事案件容易解决,归根结底
是因为民刑案件调整的对象不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所导致。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期待南大分尸案的早日昭雪。对于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和笔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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