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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法律师-新冠肺炎疫情应对释明(商务合同篇)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安 时间:2020-02-05 14:27:04 阅读数: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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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法律师-吴安律师作为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劳动法和其他民商法的首屈一指的专业律师,本从商务合同的角度阐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无锡合同法律师-新冠肺炎疫情应对释明(商务合同篇)


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疫情至今已确诊17391名患者(WHO 2020年2月3日报告数据),扩散范围包括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的约三十个国家与地区。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此病毒定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并宣布延迟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江苏省在内的部分地区纷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公告域内除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行业外,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就企业常见类型的商务合同履行,可知发生以下可能的不利影响:

1、因“封城”、交通管制、消毒检查防控等措施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迟缓,员工无法到岗生产而按时交/提货;

2、停产、限产、封闭、聚集活动被取缔等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包括交付标的物),及因窝工、停工而导致成本费用的额外支出;

3、因员工(含农民工)被劝返、留观或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无法提供如期劳动,公司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交付或延误交付标的物、工作成果;

4、异常大幅变动的供求关系,或价格涨跌而导致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

5、赖以履约的财产被依法征用;

6、提出客流量、生意锐减等事由,要求减免租金、使用费、服务费;

7、行政、裁判机关根据疫情防控延期收案、办案或采取执行措施。

什么是不可抗力

20世纪60年代。一人吹着海风,一棵成熟的椰子咣当……景区说这风邪乎,意外得很,无法预测这不可抗力。据说,代理律师在反驳原告时,甚至搬出《论语·颜渊》:“生死有命,富贵在天。”然后,景区默默地在椰子树下增加警示牌:椰子能砸死人耶!正是这一举动让死者家属在上诉审中获得了巨额赔偿。但有了警示牌,反而开始高发被椰子砸伤的索赔。再然后,强制椰子险——我!保险公司!打钱!这样下来,谁家有钱,只要数一数院子里的椰子树了。政府为免麻烦,除椰小分队疲惫地又是砍又是摘,时不时顺手加赏点灭果剂,当地海滩的所有椰子树这就样绝育了!绝育了!世代生长的椰子树于1986年之后不再结果,要吃椰子,得掏钱去买别处长出来的椰子了。

这个地方叫夏威夷。整个事件过程请仔细读,不评论。

海风吹拂、果子熟落是自然现象。自然力量和规律无法抗拒,但可被预见和预判。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不可抗力属于客观事件,无法提前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该客观事件的发生与违约行为/遭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或者放任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举个例子,公司应派员前往湖北某地提供技术服务,但员工因惧怕疫情而无法前去,就不是无法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合同签订于疫情发生期间,那么不可预见也就无从谈起;此外,当事人本来已经迟延履行,突发疫情,那么不可抗力也不能成为其免责借口。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7.1款示范为: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抛开商务合同是否明确约定瘟疫是否为不可抗力,本次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各路专家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至少在现在还在摸排源头和治疗方案。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迟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复工时间的紧急通知》(苏交传〔2020〕45号)更是明确: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各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

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一般认为,所发生的法律行为不同、法律事件所处环境不同,均不能改变法律事件的定性,且这个定性是唯一的、自始不变的。因此,只要存在疫情对合同履行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影响时,出现合同不能履行,且这种不能履行与疫情有因果关系,不可抗力法律规则发生作用。

短暂的特殊事件的影响并不妨碍合同目的的实现。法律上的情势变更规则解决的不是合同是否可以履行问题,而是违约行为/遭到损失如何通过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的问题。

谁应当为损失买单

普通公众本能应知、熟练运用“谁的责任谁买单”。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意思简单明了——谁都没责任?天灾,“意外”,知道吗?这是命!商业风险之外,不是公不公平的问题,只是不幸击中了谁的问题。

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那对方的损失怎么办?

不可抗力一旦发生,其所造成的损失就已经被确定,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减轻未来的损失。法律正是这样一种制度。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因此,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免责,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不可抗力事件才成为免责事由。显失公平的,可以上述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解除合同或分担损失。

不考虑是非对错,平衡各方损失,并让强者负担更多、弱者承担更少,每人都有活路可走。这也是法学和经济学的融合。

我们应当怎么做

因疫情而产生的商务合同不能履行、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问题,一方面要基于合同条款判断,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企业的危机处理能力、商业谈判技巧及对法律规定的掌握运用。

为此,律师依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关注

——关注疫情发展动态,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后续给予中国对外贸易的建议和措施。

——关注当地人民政府对于调整、免除合同责任的最新政策,例如降低企业贷款利率、返还一定失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房租、延期交纳税款等。

——关注供应链上下游受疫情影响的程度,考虑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

——关注合同履行地疫情状态和交易相对方的运营情况,适时变更物流与仓储。

2、排查

——立即梳理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商务合同,标记所有受到影响的合同或订单。

——重点排查疫情发生前交易双方的迟延履行行为,以及疫情发生后所订立的合同。律师目前认为,以国家卫健委列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的时间,即2020年1月20日为疫情发生时间。

3、评估

——从合同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角度,评估是构成不可抗力应解除合同,还是公平地对损失进行处理。

——对不能履行的合同约定,评估替代履行、债务抵销的可能。

——如正在履行外贸合同,应评估交易国对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准据法规则带来的不利影响。

4、通知

——详细说明受到影响的原因、情形。

——说明针对不可抗力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5、提供

——收集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例如政府禁令、公告通知、决定书。

——就外贸合同履行,及时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受到多国认可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给外国客户。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

江苏省贸促会办证联系电话:

025–52856813  52856817

6、减损

——对正在发生的损失,尽可能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终止损害的继续。

——积极采取减小损害的措施并固定相应证据。

7、协商

——就减轻、免除己方责任,或对方责任承担内容、方式,主动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争取通过书面形式就合同变更或解除,是否延期履行、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代为履行、部分履行与不履行达成一致意见。

——对外贸易中,及时修改信用证,避免交单时不符,无法收汇。

律师服务

1、针对交易相对方的不能履行行为,通过律师研判,适时采取不安全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降低商业风险。

2、因疫情造成合同的履行导致显失公平后果发生的,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聘请律师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诉讼。但需要提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情势变更原则慎重适用,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3、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由律师发函或提起诉讼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行使。

4、交易相对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及时提出异议,由律师在除斥期间内提出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使用网上立案、就近跨域立案,通过网络、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实现诉讼、调解、信访的目的。

结语

商业交易,合同目的均是在既往约定的安排下使得双方互利共赢。始终尊重契约,坚持诚信公平、换位思考、善意履行、真诚磋商,不仅仅是国人共度时艰的团结表现,也是避免讼累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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