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新闻

热点新闻

无锡股民维权律师:创业板都能借壳了,中小股民维权忠告!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9-18 11:27:23 阅读数:1712
法律咨询热线: 18014190572 立即咨询

证监会政策松动|创业板可以借壳了?创业板的政策松动,无锡股民维权律师预测,创业板都能借壳了,中小股民维权案件在未来势必呈增长态势。下面看一看无锡中小股民维权律师的忠告!

无锡股民维权律师:创业板都能借壳了,中小股民维权忠告!


620日晚间,证监会出台重磅政策,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看下关键内容:

1、 拟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2、 进一步缩短“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

3、 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4、 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

5、 证监会将遵循“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创新、改进服务”主线,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6、 对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持续从严监管,坚决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市场乱象。

创业板开板已近十年,至今未出现一单重组上市的案例。因此,“拟删除净利润指标”和“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这两条就足以体现此次修改幅度之大。

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固然是支持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但是,一些盲目跨界、忽悠或跟风式的并购重组仍然时有发生。为避免“赵薇式并购”和“忽悠式重组”给普通投资者带来更多损失,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另外一方面也需要普通投资者提升自身维权意识。

无锡股民维权律师|投资维权法律知识普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对证券交易中的索赔条件以及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限定:

“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接下来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关于股民索赔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 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最高法的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普通投资者索赔的具体要求,从行为定义、索赔时效性以及索赔金额计算方式等方面均详细说明,操作性更强。从公开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查到,近半年来,金亚科技(300028)、万家文化(600576)、协鑫集成(002506)等上市公司均因为虚假陈述行为被普通投资者起诉索赔相关投资损失。

无锡股民维权律师:做一课有觉悟的韭菜

普通投资者往往因为投资方式单一、获取信息能力较弱以及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被大佬们戏称为“韭菜”,但也要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做一棵正义的“韭菜”。

如果广大股民因某股票虚假陈述遭受资产损失,欢迎关注本所公众号,选择昶兴金融团队进行法律维权咨询。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