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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兴法律资讯(2018年7月刊)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7-01 11:20:54 阅读数: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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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兴律师 2018-07-31

[一名话]未符合个人数据保护原则规定、没有法定事由处理数据、未取得有效数据主体的同意、违反使用个人敏感信息的禁止性规定、不遵守数据主体权利请求或者剥夺数据主体权利、违反跨境传输的规定、对于数据保护监管机构的调查的不配合和不履行监管机构的改正的要求或处罚,处2000万欧元或者企业上一年度全球营业收入的4%,两者取其高。——GDPR(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法案)第83条第5款

 

[微机会]欧盟“最严数据法”GDPR,对中国企业有什么影响?

GDPR 就像一张巨大的筛子。所有在欧洲有产品或服务(无论公司是否在欧盟地区),会收集用户数据,或与欧盟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或涉及存储、处理、交换任何欧盟公民数据的公司都要经过这把筛子筛选。

https://www.sohu.com/a/233421219_429401

 

[主题词]个人信息 诉讼时效  税收政策 最低工资标准

 

[名词解释]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与个人信息权紧密相关的是人格权。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化管理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治在线]数字世界的数字

深圳警方于2011年底破获了一起重大母婴信息泄露案件,缴获的内存中“6岁至9岁小孩名单5万条”、“2010年生的小孩12万条(据深圳市卫人委统计2010年新生儿接近15 .8万人)”、“140万小孩”、“深圳车主35万”……资料超千万条。

2012年“3·15”晚会曝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以一份十元到几十元的价格大肆兜售个人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导致部分用户银行卡账号被盗。上海警方则根据晚会的其他爆料,在控制罗维邓白氏公司5名高管后,又先后抓获了48名犯罪嫌疑人,查获近2亿条被倒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数十万条新生儿出生信息来自市卫生局数据库维护工作人员。

2013年8月19日,嘉兴市公安局抓捕房产销售经理尹某,其购买、收集、交换等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820余万条,向多人多次贩卖,获利近万元。

2015年初,3名京东员工供认将近3万条京东商城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电话诈骗犯罪分子,3人因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至1年。

2016年9月,京东与腾讯的安全团队联手协助公安部破获窃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共抓获涉案嫌疑人96名,其中涉及交通、物流、医疗、社交、银行等个人信息50亿条。

2016年12月,湖北警方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田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高达1000余万元,从犯罪嫌疑人涉案电子产品中提取非法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高达6亿多条。

2017年春运时,广东佛山铁路警方抓获了一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达237.2万多条“黄牛”,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警方最终打掉一个跨多个省(市)以囤积、倒卖火车票为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产业链条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8名,截获各类个人信息过亿条。

2017年3月起4个月的公安部专项行动中,全国共侦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和黑客攻击破坏案件1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800余名,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500余亿条。

2017年9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超过7亿条公民信息遭泄露,8000余万条公民信息被贩卖。

2018年6月,某网址免费查询并公开售卖14亿条邮箱密码,其中大部分数据为我国或者欧美邮箱的密码,包括126、163、SINA、QQ等。虽然其中有些查询出来的密码已经不可利用,是多次泄露事件的累积库,但从中可以看到个人的密码使用习惯和构造姿势,包括一些多个邮箱的复用密码和个人生日等隐私信息。

 

[法律动态]

1、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其重要内容归纳为:以2017年10月1日为界限,1)二年或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则超过时效;2)未届满二年或者一年的,时效改为三年;3)时效中止跨越10月1日,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则时效期间届满;4)10月1日后开始起算时效的原二年或一年时效一律改为三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国际商事案件的界定、纠纷的解决方式等问题作出解释,《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修改的重要内容是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扩大到使用近似标志;对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隐性营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4、国务院公布《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并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等17个部门之后联合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积极稳定和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要求调整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完善职工技能培训制度,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力度,鼓励企业尽力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5、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长度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63条减至48条,在取消加油站、粮食收购批发外资限制,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取消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等22个领域推出新一轮开放措施。

6、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7、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2018年对金属制品业、装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以及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9、国家税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除发票外,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对现金支付税前扣除的情形进行了限制。

10、江苏省人社厅要求从2018年8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最低小时工资为18.5元)。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以下部分:(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1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出台《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规定规范了“一超四罚”(即对超限超载给予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场所经营者不同处罚)的性质、期限、范围、执法程序以及救济渠道,并明确要求责令驾驶人停止营业性运输、责令企业停业整顿、吊销证件以及20000元以上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12、《无锡市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5号颁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查收机关分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并对违法建设区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三类,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对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同时将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律师提示]

1、根据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8 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 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018年二、三季度项目即将于2018 年 9 月 15 日-10 月 10 日申报。对有进出口实绩的法人,可以在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等五个方面获得政府最高2万、3.5万、7万、5万、1.5万的资金扶持,请注意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及时予以申请。mofcom.wuxi.gov.cn/doc/2018/03/06/1758928.shtml

2、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税收文件,自2018年7月1日起,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本律师敬请各顾问单位充分注意税务政策规定,通过ETC或用户卡申请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形式依法进行会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7月是税收征管的大征期(月、季、半年),适逢国地税合并、金税工程三期再次升级;同时,又是税收政策密集出台或开始执行的一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等均有新的政策或样式。本律师除提醒各顾问单位依法加强财务、税收管理外,还应督促会计人员迅速掌握最新政策和进行继续教育,对会计人员因忙乱而造成的一般性失误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和理解。

 

[律师文书]诉讼时效是两年吗?

只有法律才能设定或排除诉讼时效。例如,《民法总则》第196条就规定了对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

各位企业经营管理者,最熟知的诉讼时效制度就是二年过期、债权丧失。也有人可能还知道,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是四年(《合同法》第129条),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其他保险金给付的时效是二年(《保险法》第27条),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最长时效期间六年(《海商法》第265条)……如果我要说,至今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仅为180日,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则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您是不是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因为不是法律而一定无效?不是律师,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下,经营者确实很难了解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并进行运用。

就是实践中最常见的2年诉讼时效(现修改为3年)也不容易被掌握和理解。

(一)定期给付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举个例子,买卖合同约定每个月交付一批产品。那么,贵公司的诉讼时效是从每个月交付产品时还是最后一次交付产品时起算诉讼时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89条即有这样的规定。律师解释一下,这些债务(付款请求)系在同一合同项下订立、基于同一债务原因产生,虽因时间经过而产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权利人基于对同一合同项下同一性质的债权最后履行期限的合理信赖,也同样存在为维护当事人之间合作关系而不再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的情形,尤其是在履行期限较短的情形下更如此。因此,这样的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是最后一次交付产品时。

这也给我们提了个儿醒,买卖合同条款不是随意制订,应当有一定的科学性,要以资金回笼为目标且合乎法律规定。

(二)滚动支付合同之债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

所谓滚动支付合同,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实务中约定俗成的称谓,是指当事人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或者只约定总的履行期限和债务总额之一,未对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进行明确约定,在总的履行期限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合同关系。最常见的滚动支付合同例如,贵公司与第三方长期存在买卖关系,贵公司一直送货、对方一直付款,断断续续,账目滚动发生。这也是各公司最常见也常用的经营方式。

这种滚动给付之债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同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但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而只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或者数额,该债务具有整体性和难以分割性的特点,在实务中不易判定某一笔款项究系支付何期货物的价金”时,应当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按照合同惯例,均是在结算后给付货款的,那么,给付货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结算之日起算。

这种方式最容易发生风险的是,对方单位不存在了或没有再发生送货回款关系时,我方会忽视诉讼时效的起算已发生,引起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风险。因此,各顾问单位还是极有必要执行对账或催款的文书制度,这样可以方便地行使法律权利,也保障了经营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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