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商事诉讼

民商事诉讼

醉驾身亡,方来红律师助死者家属追究同饮者责任

阅读数:2200 时间:2019-08-05 来源:方来红 标签:民商事诉讼
法律咨询热线: 18014190572 立即咨询

醉驾身亡,同饮者担责

 【案情简介】:

     曹某与高某系朋友关系。周末,曹某在高某家中吃饭,期间曹某、高某均有饮酒行为。曹某于中午12时许驾驶摩托车离开高某家。在距高某居住住处约1公里处,曹某撞上路边路灯杆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确定,曹某驾驶的系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且车辆前制动效能差;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乙醇/ml血液; 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妻子,儿女及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高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观点】:曹某主动提出到高家处吃饭,期间,曹某喝了一瓶雪花啤酒,高某不能预知曹某醉酒,也就无从预见曹某醉酒驾车的危险性,更谈不上放任曹某醉酒后驾车,高某并无法律上强制义务保证曹某的安全,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完全是其自己造成,其应当对自己的后果负责。
   
【我方观点】(我方代理原告):

被告与曹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被告存有过错。
     
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预见曹某醉酒驾车的危险性,但高某却在共同饮酒之后放任曹某醉酒后驾车,最终导致曹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高某称曹某只有饮用1瓶啤酒,不足以导致其醉酒,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交警部门在事故时检测出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m1,已经构成醉酒驾驶的结果不符。
      
高某不作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普通善良人应当履行的基本保障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也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义务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包括注意义务在内。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饮酒过程中具体的注意义务有:1、提醒、劝告义务;2、及时通知义务;3、协助、照顾、阻止、帮助等义务。特别是对于醉酒而危及自身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酒友,应当协助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照管好其人身及随身携带的重要物品,更要阻止醉酒的人从事驾驶等高度危险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本案被告明知曹某是驾车前去他家,仍然与其喝酒,未尽提醒、劝阻义务;酒后看着曹某未带头盔驾车离去,却未加劝阻,也未通知其家属。饮酒开车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这是普通人都知道的一种常理。共同喝酒行为人应对通常情况下一般人能够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某对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综合考虑自身的家庭实际、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要求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在召集曹某喝醉酒后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高某承担由于曹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约10%的赔偿责任,合计为58450.25元。
     
后被告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最近媒体热议的江苏大学准博士醉死导师饭局事件,让我们重新审视中国的酒文化。年关将近,各种应酬多了起来,酒桌上不要强行劝酒,酒后驾车的要加以劝阻,明知醉酒的要及时通知其家人或护送到家,否则请客者、劝酒者都将因先前行为产生作为义务,面临民事赔偿的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 因各地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律师服务热线 18014190572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 右侧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相关案例 /RELATED  CASES 更多+

    没有相关案例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