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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诉讼

原告拥有出借款的转账凭证,为什么被法院判决败诉?

阅读数:3400 时间:2019-08-05 来源:方来红 标签: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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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A公司向B公司订购一套设备,期间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个人急用为名向A公司借款15万元, A公司法定代表人遂让公司财务通过网银转账15万元至张某个人账户。 张某个人出具借条一份,借期六个月。借款期满,张某分文未还,A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A公司没有找到张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只有网银转账凭证。张某承认收到A公司15万元,但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称该款项系A公司预付B公司设备款,并提供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其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代表B公司收款,是职务行为,要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A公司未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为由,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A公司找到了张某出具的借条原件并提交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分期还款,B公司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充分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及时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者缺一不可)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有借条或仅有款项交付凭证的,都有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原告仅提供转账凭证作为交付凭证,未能提供作为双方借贷合意凭证的借条,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抗辩,并提供双方所签的《设备采购合同》,足以让法官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法院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但原告一审期间未能提供张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被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因生活所需或经营周转,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屡见不鲜,很多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往往碍于情面而没有写借据,结果对簿公堂也未能讨回借款。因此提醒出借方注意以下三点:


1、应要求借款方出具借条或签署借款协议,以证明双方存有借贷合意。若因双方感情深不好意思要对方写借条的,在对方逾期不付或对方偿付能力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录音或要求对方出具还款承诺书等方式补充或补强证据。


2、尽量避免现金交付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一定现金交付的最好要有相应的取款记录或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交付。


3、注意诉讼时效。一般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不及时起诉的话,也可以通过重新写借条,重新确认借款关系,延长诉讼期限;或寄发催款函,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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