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成功案例 > 民商事诉讼

民商事诉讼

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阅读数:2104 时间:2019-08-05 来源:吴安 标签:民商事诉讼
法律咨询热线: 18014190572 立即咨询

案情】


委托人××市××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系拥有十余家分公司的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


出生于1967年10月的女职工蒋某某与物业公司订有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物业公司在其注册地为蒋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蒋某某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江苏省苏州市参加了养老保险。


2017年4月,蒋某某发生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后在家休息,物业公司遂停发工资。2018年8月3日,蒋某某向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请劳动仲裁处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2018年8月30日,蒋某某诉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八级伤残为由,诉请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95885.1元。


 

【争议焦点】


一、本案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范?


二、原告蒋某某认为自由职业者(女)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何时?即使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停工留薪等赔偿项目具体金额是否准确?


四、原告蒋某某在交通事故获赔后,主张交通事故未予处理的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等项目是否应予以支持?


 


【承办律师代理思路】


一、权利基础的查明和适用。


1、根据工伤处理规范,工伤职工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方可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案即使依照江苏标准的待遇对劳动者更为有利,也不发生《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适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查明蒋某某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规范。


2、查《××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十五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万元。对于原告发动诉讼并主张按其选择的标准进行赔偿,属于通过法律适用条款的选择而自行处分民事实体权利,委托人可予以认可。


二、争议中对法条的理解。


1、无论××省还是江苏省,均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蒋某某的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还是55周岁,劳动合同何时因何解除或终止是案情的关键。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等四种情形为法定退休条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及《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等规范性文件不足以成为确定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上位法,且上述文件立法精神亦仅仅是“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处理15年缴费可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权利性保护条款。因此,原告提出其作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应当至55岁、进而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3、经律师核算,其停工留薪工资标准计算有误,每月多计算了146.58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蒋某某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0月其年满50周岁之日时终止,其后也未到岗提供正常劳动以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已法定终止的情形下,蒋某某于2018年8月又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会发生再次终止的法律效力。虽然停工留薪期经鉴定至2017年12月10日止,但劳动合同终止后,亦不产生停工留薪费用。


三、侵权与工伤保险的双赔。


1、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符合标准的治疗工伤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不具有对上述项目的支付义务。但是,从维持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物业公司应当及时、主动、全力协助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3、对于用人单位因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可能产生的待遇差,属于另案、另案由处理。


 


【庭审及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庭前调解无效后予以开庭。


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蒋某某及其两位代理律师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一、物业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蒋某某××××账户支付25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除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给付部分之外,再无其他纠葛。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场签署,调解文书由人民法院依法送达。


 


【律师的后续服务】


一、将物业公司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告知蒋某某;督促物业公司准时付款。


二、2018年10月29日,蒋某某代理律师电话联系物业公司称调解协议载明的蒋某某银行卡已注销,要求将款项支付至另一账户。律师解答,已载入调解文书的账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方式,一般不得改变;在不能完全确认原账户已注销且同时有证据证明更改账户系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要求蒋某某当面书写变更付款账户的说明,公司应催促其尽快到场办理。之后,律师落实了案涉款项的全额及时支付。


三、针对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反映出的法律风险,律师发出如下意见并建议:


1、对于工伤职工,应当依法发放停工留薪工资。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工伤职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享有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应避免此类法律风险的再次发生。


2、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在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再重新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延续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以避免跨越退休年龄时间节点用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法律风险。


3、对于工伤职工,除人道关怀外,亦应从法律风险防范上对其停工留薪事实予以重视,对鉴定的停工留薪期不服应当及时申请再次鉴定或重新鉴定;对停工留薪期满的员工应当加强管理,要么发函通知上班或对停工留薪期进行复查鉴定,要么以按劳动纪律及时做出处理,而不是放任双方法律关系处于中止的真空状态。


4、宜充分重视和发挥雇主责任险、补充工伤保险在分散用人单位支付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办案小结】


一、劳动争议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劳动法律的司法实践往往面临着“劳动争议、争议最大”的局面。律师在执业时,除应当准确运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充分掌握部门规章、文件和政策的要求和导向,将执行法律与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统一起来,全面、正确理解劳动法的立法本意。


二、数据显示,截止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经济占GDP比重超过60%,大量民营企业面临着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用工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损失极为巨大。律师参与民营企业法律服务,更应当关注民营企业通过诉讼而暴露出来的管理漏洞和违法风险,促使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和谐合规的劳资关系,依法用工之外能进一步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温馨提示: 因各地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律师服务热线 18014190572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 右侧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相关案例 /RELATED  CASES 更多+

    没有相关案例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